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_工傷老板不賠償怎么辦?
特邀律師
你好,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證明用工單位沒有為你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用工單位不會拒絕賠償,因為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工傷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沒必要不配合走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建議你在受傷后一年內攜帶證明你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如果難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是由包工頭個人雇傭,建議你走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要求包工頭、有資質的承包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需要,可以為您代理事后收費,收費合理。
您好,
受到工傷后,首先需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獲取工傷認定書后,若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待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若對裁決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工傷職工已經認定為工傷,并由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后,即可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且按規定提交提供有關材料向當地社保部門申領工傷待遇,社保部門經審核即會支付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提供離職證明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即可,具體業務辦理可咨詢社保部門熱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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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可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工傷賠償待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承謝此問。此種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及其親屬,若因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而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及時向相關職能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損失程度鑒定結論。
有了前述生效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損失鑒定結論后,受工傷勞動者及其親屬還得根據(人社部發[2012]11號)第75條規定向相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出具證明材料申請(附第75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并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證明材料。)。受事故傷害勞動者及其親屬然后可以憑據包括前述證明材料的相關資料向社保基金申請先行支付。
當然,提問情形適用過程,在實際爭議過程中一般只在勞動者受事故傷害后的救治階段,出于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及時得到有效治療工傷,保護受工傷勞動者身體得到更好康復。實質勞動爭議還得按普通法定程序,依據生效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損失鑒定結論,依法按法定程序就生效的工傷保險待遇裁判金額,以單位為被申請執行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你認同“不裝糊涂”對涉及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請加關注,相互學習是謝!
首先要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方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待遇
(一)治療費、伙食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配置輔助器具,如假肢、嬌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箏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均由工傷基金支付。
(二)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生話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甴所在單位負費。
(三)傷殘評定后的生活護理費
傷殘評定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四)評殘后的工傷待遇
1一4級由工傷基金按照不同的等級支付不同的傷殘待遇。
5一6級由工傷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支付三個一次性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執行)
7一10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按照不同的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即勞動監察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有幾個疑問?你說工傷認定在鑒定中,那么到底有沒有工傷認定書,有沒有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書,如果還在鑒定中,你怎么知道是九級?
工傷認定是以你的勞動關系為準的,你給小公司做事就應該由這家小公司承擔責任,至于你工作的這家小公司和誰簽了什么合同與你的工傷認定毫無關系。你應該要求你所工作的小公司進行賠償。舉個例子,空調安裝工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不應該由裝空調的住家承擔責任,而應該找負責安裝空調的公司。
不用擔心老板不賠錢,你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后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的。
六級工傷待遇主要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主要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并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并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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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另一種為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請先行支付的程序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十八條之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工傷的性質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二是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含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屬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還應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再次,先行支付根據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項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于醫療費用,而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因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則包括《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九項費用,即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向用人單位追償。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