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經濟補償最長期限_經濟補償金領取的最高年限?
特邀律師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以上工作年限只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但現實社會是復雜的。如果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其連續工作年限的如何計算?我們認為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單位以組織調動、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個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屬于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而由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的情況。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關聯企業之間、集團企業內部調整勞動者具體工作單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產生的類似問題,按當時的規定處理。
如果是企業改制、轉制勞動者工作年限又如何計算?我們認為如果用人單位已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轉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劣勢企業關閉退出和富余人員安置等規定,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不連續計算。
有關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十二倍封頂問題是比較復雜的,胡燕來律師對此進行了歸納總結,請到違法解除疑難問題研究網站上搜索《上海市經濟補償分段計算及相關法律依據》。
我們平時接觸最多的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1、主動辭職;2、被辭退。既然談到經濟補償的問題,主動辭職就不在今天的討論范圍內,我們只討論被辭退的情況。
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勞動法》,其中就明文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幾個月是怎么算出來的
雖然大多數法律條文都不太好理解,但這條還算是好理解吧?所以不做過多解釋。
不過有人可能會有疑問,不是都在說N+1么?啥意思呀?
咱這里稍解釋一下,所謂的N,也就是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具體該怎么計算,剛才的《勞動法》第47條里都解釋了,N+1就是在工作年限的基礎上再加一個月。比如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整三年,那N就等于3,N+1就是3+1=4,賠償4個月工資。
其實所謂N+1或者N+2之類的,都是現在大多數公司的常用方法,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如果公司不給你N+1也是合法的,給了當然更好。現在一般公司都是N+1,外企可能會更多,比如還有N+3或N+6的,這就看企業管理者怎么做了。
這個規定是目前大多數公司都在遵守的。但其實《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部分內容可能很多人都沒關注到: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啥意思呢?每年各地方政府都會公布一個職工平均工資的數字,比如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社局和市統計局發布了“關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透露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元。2017年1月6日公布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比上年增長9.64%,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
如果你在北京工作,且工資高于7086元x3=21258元,比如你一個月的工資是2.5萬,或者3萬,那公司可以按21258元的標準賠償你,高出的部分公司可以不賠。并且最多賠償12個月,即使你在公司工作了13年,那也賠12個月。當然,這是個理論說法,如果你真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13年,那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有另外的賠償標準,這個咱們一會兒細說。
二、經濟補償標準是怎么算出來的
剛才我們在計算補償幾個月的時候提到一個N+1的說法,這里有一個問題,比如公司向我們支付5個月的賠償,那這每個月應該是多少錢呢?和我們平時每個月工資一樣么?顯然不是。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個補充說明: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吧,這樣更明確一些:
比如公司是在6月1日給你發的辭退通知書,在此之前你每個月的稅前工資是1萬,扣完五險一金等還剩7000元,去年年底的時候發了1.2萬年終獎,平時表現還可以,部門領導累計給你申請了5000元獎金。
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我們來算一下平均工資,正確情況下應該是:
(1萬x12+1.2萬+5000)/12個月=11416.67元
這里要注意兩個地方:(1)月工資是計算稅前工資,是在扣除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金額,并不是你每個月拿到手的金額,那是稅后工資;(2)12個月之內的所有收入都一并計算,包括各種獎金,反正在公司之內的所有收入都算,加到一起然后除以12個月。
這樣每個月是多少錢就算出來了,結合本文的第一大點,就可以算出來要賠償多少錢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以上兩種情況是針對普通員工的,還有一些特殊情況,賠償標準會有所變化,比如在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賠償標準就不一樣。
我們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合同期限,比如從2017年1月23日到2019年1月22日,這是兩年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年、三年、五年不等,不同公司規定不同,相同公司不同崗位的做法也不同。勞動合同對應的是試用期,比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兩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可以在6個月內,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比如簽個五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能超過6個月。這個大家了解一下就行,不是本文重點。
新勞動法規定,以下情況,公司必須與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們最常能碰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都是第(4)種。企業為了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盡可能拖的長一些,通俗的做法就是在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把合同期限延長。比如在新勞動法出臺之前,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年,每年簽一次。新勞動法出臺以后,勞動合同都改成兩年或三年一簽了。
很多人以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不能辭退我了,包括很多企業也是這么認為的,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辭退,只是辭退的成本會高一些。
本文前兩點所說的賠償標準都是普通情況下,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勞動法》里也有一條明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看到,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想單方面解除,支付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的賠償金即可。
四、其他特殊情況的賠償問題
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勞動法》規定企業不能解決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看到很多企業在員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我們可以不同意,企業必須繼續聘請我們。但實際生活中,如果一個企業真想辭退你,他會想盡其他辦法,讓你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辭退條件,比如分配一些你不能勝任的工作。所以在女員工懷孕期間將其辭退的公司也有,而且也會成功辭退,無非是雙方坐在一起談判,多賠些錢而已。
如果公司處理的特別不好,比如無故辭退你還不給賠償,那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當然,如果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是一分錢賠償也拿不到的。
你好,我是卡寶寶網的小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時,計算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十分關心的問題。雖然《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和年限予以了明確規定,但在平常接待咨詢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是不是最高只需要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仍是一個爭議焦點。尤其是大部分工作了近20年的勞動者,其認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也只按照12個月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明顯吃虧。
經濟補償計算的年限到底如何計算?現結合我國與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規定,給大家講解講解:
計算經濟補償的基本原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可見,計算經濟補償的基本原則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并非只要是解除勞動合同就只能按照最高12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
哪些情形受12個月最高年限的限制?
第一,工資收入高于平均工資三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本人的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個月。
第二,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三,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而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綜上,小編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法》中并未明確規定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只有12個月,除具有前述三種情形外,對于需要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則不受最高12個月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進行補償。如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等。
如果用人單位本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如本應按照20個月計算,但只按照12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則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并可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單位經責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則用人單位應當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好,這個問題要分開看,這個約定其實是針對高收入群體的。
一、不管在工資上面,還是在社保上面,我們都能看到一句話,那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實際上,這在勞動關系關聯的事項中,算是一個間接的封頂數額吧。
二、社保、公積金的最高繳納基數上限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
三、的確勞動合同法上有提到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也就是工齡是十二年的字眼。但這個也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
四、那么針對公司沒有超過三倍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怎么算呢?實際上是沒有規定,也就是這部分人員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際工齡來折算月份計算。
所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最多只能要十二年,這種說法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