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可以對處分向法院起訴嗎_學生是否有權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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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通俗的說,行政訴訟只能是“民告官”。對于沒有行使行政權力,即沒有因法定或委托而行使行政權力的學校,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可以到教育主管部門去檢舉揭發,申訴控告。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學生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學生收到校方處分后進行申訴時,應當從處分過程中的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依據是否明確、定性是否準確、處分是否適當等方面進行書面申訴。 申訴步驟一般為: 首先,應當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其次,如果接到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書后,對答復不滿意,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最后,學生依法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而該教育行政部門不予答復時,學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不冤枉起訴者,特此把訴狀列出,一條條進行解讀。不能人云亦云,還是應該實事求是,以理服人。
上訴理由一:老師制定了對違紀學生處理2至5元不等罰款的班規,鄭某計被罰款70元(未交)。
制定罰款的班規雖然有點敏感,但只要老師沒有將班費用于自己的消費,并無原則錯誤。何況鄭某并未繳納,只是欠著,也就不涉及退還了。此外,很想吐槽的是,列出這條理由時,孩子及其母親有沒有想過,這70元代表了多少次違紀?背后又折射出孩子的學習習慣和行為規范的多少問題呢?這些遠比70元重要的多吧!
上訴理由二:老師還體罰鄭某,使其不能安心上課,成績下降因而沒考上大學。
法院由于其無法提出證據,不予支持。
假使真有體罰發生,家長應該第一時間留下證據,當時立刻處理。假使體罰是真實的,家長對體罰的理解和處理邏輯也是混亂的,考上大學了就不追究體罰了,沒考上就要追究責任,這想法實在太清奇。
上訴理由三:老師多次收取家長送上的購物卡或者現金,老師的妻子還經常到學生家長的理發店燙發、染發等,均未付錢。
法院由于其無法提出證據,不予支持。假使老師收受了財務、消費未付錢,那么的確老師師德有問題,且違背了相關固定。但由于沒有留下證據,法院也就無法支持了。
上訴理由四:賠償精神撫慰金380000元。
最讓人哭笑不得的一條莫過于此,老師教的學生沒考上大學,老師就應該賠償,能推演出這個邏輯的腦回路絕對清奇。
老師和學生之間不是服務關系,既沒有簽訂服務合同,約定必須完成的服務內容,更沒有對是否考上大學進行對賭。有什么理由要求老師進行賠償。再說,老師教的學生少則百計、多則過千,為什么有的學生能考上大學,有的學生落榜呢?可見,老師教學是大班化,一視同仁,學習成績好壞主要責任還是學生個人。
最后,有一點不吐不快,時至今日,仍然有這類家長將孩子的教育問題推給學校、推給老師,理所當然地認為孩子上了學,似乎家長就沒有了教育的責任,所有學習的事情都是學校和老師的問題。
有一個例子很有道理,如果將孩子作為一個創業公司,老師是外聘的CEO,但實際控制人還是父母!外聘CEO干了幾年就走了,實際控制人應該才是自始至終對公司負責的人。
此事中,且不論家長對孩子的學業有多少關注,可以斷定家長自己的價值觀就是扭曲的,如此家長又怎么可能以身作則,給孩子樹立正確的待人接物、為人處世的榜樣呢。
古人云,首孝悌、次謹信,有余力、則學文。
學會做人,知道該說什么話、該怎么做事,這些遠比一個文憑有價值,而這些恰恰是父母的責任。
備受關注的陳春秀案件,處理結果己經公布,盡管大多數人認為處理過輕,但我個人認為,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他們的職責就是查明整個事件的真相,還原整個事件的過程,對于失責和失職人員的處理,應由黨紀監察部門作出處理,至于對主犯的處理,己經是刑事犯罪案件,那就需要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法律判決。
對于陳春秀而言,自己的青春己經被無情地斷送,自己的創傷己經無法抹平,但后果己經造成,也是無法改變,在人民法院判決的結果還沒出來之前,她是不會上訴的,假如判決不公,她可能會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上訴,但我相信,面對如此轟動全國的高考窩案,法院一定會給予一個公正公平的判決。
既然要上訴繼續追責,那就要明確追責的目的,從目前看,不外乎有兩種,一是賠償,包括精神賠償,另一個就是還她的學籍,實現她的大學夢。
上學的夢想,山東理工大學己經有回復,看來這個夢可能實現,至于賠償,國家相關法律對此案件也沒有明確的定義,只能進行精神賠償。
女孩是否成年?
首先,如果女兒如果已經成年了,她舅母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她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如果女兒是未成年,她舅母的行為就是監護人的行為,是正當行為,她作為未成年人雖然能夠成為適格的原告,但是她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她即使起訴,但在訴訟時,也只能由其舅母代為訴訟(女孩母親死前將其舅母作為其財產代管人,也就承認其舅母為該女孩的指定監護人)因此,也能起訴,但是這件事的關鍵還是在于該女孩舅母……(其實這件事在實務中不是很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