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為什么是諾成合同_什么叫承攬合同?
特邀律師
實踐合同有五類:
1.自然人借款合同;
2.借用合同;
3.定金合同;
4.保管合同(可以約定為諾成合同);
5.代物清償合同。實踐合同的特點,在于標的物之交付為合同成立之要件。除以上之外的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當事人雙方對于合同標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為成立。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自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之意思表示時成立。當贈與合同附條件時,條件成就與否影響合同的效力;贈與合同附義務時,義務承擔與否并不影響合同效力,而是產生相應的抗辯。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xiàn)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形態(tài)。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復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復完好的物品。
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并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但他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從<合同法>的規(guī)定看,兩者的標的方面有區(qū)別:承攬合同標的指"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則主要指"建筑工程". 1、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shù)人。在承攬人為數(shù)人時,數(shù)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3、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jīng)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fā)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 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是的。實踐中,大多數(shù)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shù)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