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區別_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概念: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特征:概念: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法律特征:
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很好區分。凡是用錢買東西的就是買賣合同,凡是買東西的同時,又付出勞動的,就是承攬合同。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按照定作方要求制作,標的具有特定性,如果不符合定作方合同要求,應當承擔重新定作責任。買賣合同是雙方簽訂的商品交付合同,標的具有通用性,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承擔更換法律后果。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根據一方的要求來定制產品;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
1、承攬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買賣合同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
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買賣合同沒有這個特點;
3、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買賣合同沒有人身屬性。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為承攬人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雇傭合同的標的為勞動過程本身;2、承攬人可以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雇傭合同需要受雇主指揮管理。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是以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定作人選擇承攬人通常是基于對承攬人能力、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考慮并決定是否簽訂合同;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只根據賣方現有的標的物的性能、條件,衡量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概念: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特征:
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主要區別:
1.標的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以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2.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定作人選擇承攬人通常是基于對承攬人能力、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考慮并決定是否簽訂合同。非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只根據賣方現有的標的物的性能、條件,衡量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雖然有時也詢問有關制作生產的情況,但主要是基于標的物現有性能來考慮并進行買賣的。
3.是否移轉所有權承攬合同中不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