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取保嗎_案子到檢察院后取保候審容易嗎?
特邀律師
在我們國家,取保候審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機會得到非監禁刑罰,比如緩刑、管制,甚至免予刑罰或者無罪。和國外不同,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用的,如果判斷犯罪要判三年以上,那司法實踐里是不會給取保候審的。所以,取保候審意味著不是重罪,很可能緩刑或者管制,就是不用進監獄服刑。還有就是一些罪挺嚴重,但證據不是很充分,或者罪與非罪拿不準的,也會先取保候審。否則萬一逮捕了又無罪,就要國家賠償了。
當然,還有種情況例外,就是醉駕,醉駕的法定刑就是拘役,不符合逮捕的條件,所以一般醉駕都是取保候審,但可能判拘役實刑,雖然短,但是要進看守所服刑的。
案子到檢察院后這種情況還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就幾乎沒有取保候審的可能了。
下列情形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收集到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拘留期限內收集不到相應證據,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4、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7、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
8、因進行司法鑒定,在法定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審。
9、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10、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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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被成為犯罪嫌疑人。
對于以上問題,我將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就幾個問題做出如下回復。
一、關于公檢法三機關取保候審的權能
取保候審是刑事法律強制措施之一,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誰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關于補充偵查
(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二)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三)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關于證據的提交與提供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對自己有力的證據,最好如實供述,或者由相關人員向偵查機關提供,相關證據由偵查機關調查取證,還可以告知辯護律師處理。
五、關于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還可以到相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后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程序仍處于偵查階段。強制措施從刑事拘留變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內繼續偵查,所以公安之前幾個月沒找你們,之后再找你們繼續調查是正常的。公安搜集證據后分兩種情況,一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你們構成犯罪,此時公安機關會作撤案處理。還有一種是有證據證明你們構成犯罪,則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受案后,仍然會找你們談話訊問核證。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則會起訴至法院,如果證據不足會做不起訴處理。起訴至法院后,法院根據案件量情況擇期開庭,然后是宣判。根據你的描述,檢察院現在是存疑不捕,說明案件在移送至檢察院審查逮捕時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尚不能證明你們構成犯罪,有待進一步調查取證。公安除了繼續找你們訊問固定口供外,會繼續固定其他客觀證據。整個訴訟程序情況大致如此,建議聘請律師閱卷,了解案件證據情況,爭取無罪或者罪輕辯護。
依我之見: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法定時限內(一年內)偵結并全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終結后必須分別不同案情對該案依法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審查起訴‘’一章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該案立案后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并在法定時限內(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隨附全案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檢察機關受理該案件后經派員依法審查終結,會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該案件依法根據審查終結對該案的不同情況作為如下處理決定:
A,〈1〉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嫌疑人之行為確己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按照案件管轄的規定由區丶縣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員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全案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依法向上一級檢察院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B,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嫌疑人認罪悔,該案件符合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一一即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丶五章規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必須在三年以下判處的,或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清案情明確責任的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丶全額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并書面請求檢察機關從輕減輕或免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對該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
C,如果該案經員額檢察官審查并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由員額檢察官審查終結并報告檢察長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應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當然,該案件在今后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收集到新的證據,該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依法可以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決定對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一般來說,在取保候審的階段,被取保人員之后可能解除取保候審,也可能被拘留、逮捕、轉為監視居住等等。接下來分別來分析幾種可能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被解除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解除的時候,決定機關應該出具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所以,檢察院如果通知被取保人員過去,可以比較方便向被取保人員送達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而且取保候審已經11個月,12個月就是期滿,可能檢察院確實什么也查不到了。
二,被拘留。一般來說,符合(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這些情況的可以拘留。但是我們知道,拘留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如果檢察院決定拘留的話,也是要送給公安機關執行的。所以,檢察院沒有必要通知被取保人員到檢察院再拘留。不如直接通知公安機關比較方便吧。
三,被逮捕。被逮捕的條件有(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此外,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也可能被逮捕。執行逮捕的是公安機關,即使是檢察院決定逮捕,也要交給公安機關來執行。所以,檢察院沒有必要將被取保人招到自己的地盤。另外,如果已經達到了需要逮捕的情況,被取保候審人的人身危險性比較大,檢察院肯定不愿意碰這個霉頭。
四,被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條件接近于逮捕的條件。只是監視居住考慮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照料嚴重疾病患者、哺育孩子或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特殊需要等,不適宜逮捕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不執行監視居住。所以這種可能性也是比較小的。
綜上所述,最大的可能就是,檢察院決定對被取保候審人解除取保候審,讓被取保人自己去檢察院,好直接把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給當事人。檢察院就可以不再辛苦送達了。
當然可以的。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檢察、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取保候審;
2.刑事案件在哪個階段,通常就由哪個階段的辦案機關決定采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
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時間為12個月,但這最長取保候審期限12個月是公檢法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加起來不能超過12個月,還是三機關分別決定取保候審不能超過12個月,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為后一種觀點;
4.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采取何種強制措施通常就是由檢察機關決定的;
5.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如果案件本身或者犯罪嫌疑人并不存在其他不宜采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理由時,檢察機關通常會尊重公安機關的意見,對該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取保候審,即所謂的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