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取保候審_取保候審后,公安通知被起訴了是怎么回事?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可以取保候審,但肯定是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后。‘’
為什么肯定是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后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偵查終結應當追充刑事責任的須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涉嫌的犯罪事實己經查清、證據也確實充分、嫌疑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其犯罪事實不清,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關健證據仍然存疑(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現場的客觀證據缺乏、被害人之間陳述相互矛盾、嫌疑人供述反復且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而這些關健證據,關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的證據的真實性丶客觀性、關連性均存在嚴重問題,合理懷疑不能排除,顯然,是不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起訴條件的,怎么辦呢?
對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了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補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并以兩次為限。而公安機關在此之前對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和執行逮捕其重要原因就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威脅被害人改變陳述‘’等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發生。因此,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回補查時,因證據存在太多問題,為防止嫌疑人妨礙公安補充偵查是絕對不會同意對嫌疑人取保侯審的。那么,為什么只會在第二次退回偵查后可能辦理取保候審呢?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關健證據缺乏存疑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犯罪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訴決定。既然公安機關經兩次補查仍無法解決案件構成犯罪的證據問題,也意識到嫌疑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已無法定繼續偵查和羈押事由。此時,經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無法解決起訴證據問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依法才可能改變逮捕羈押的強制措施,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而釋放嫌疑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請問:一、題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個階段采取的取保候審?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決定書》蓋的是哪個機關的章?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審以后坐牢的機會要小于不取保,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的。因為取保候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刑種條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會危險性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羈押的。
但是這不絕對。如果是因第一種原因取保,說明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較為輕微,有可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坐牢的可能較小;如果是因為疾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取保的,這種情形下犯罪行為較前一種更重,將來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尤其是都已經批捕、期限屆滿未辦結的,這種情形判處實刑,理論上要比因第一種、第二種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或者“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退贓退賠,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讓嫌疑人接受保證人監督。當然,辦案機關也會以“我局正在偵查誰誰某某案,因檢察院不批捕,決定對其取保,從某日起算,應接受誰誰的監督”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決定取保。質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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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有個“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說在拘留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幫助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從而影響辦案機關采取或者作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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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法定時限內(一年內)偵結并全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終結后必須分別不同案情對該案依法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審查起訴‘’一章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該案立案后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并在法定時限內(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隨附全案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檢察機關受理該案件后經派員依法審查終結,會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該案件依法根據審查終結對該案的不同情況作為如下處理決定:
A,〈1〉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嫌疑人之行為確己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按照案件管轄的規定由區丶縣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員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全案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依法向上一級檢察院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B,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嫌疑人認罪悔,該案件符合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一一即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丶五章規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必須在三年以下判處的,或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清案情明確責任的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丶全額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并書面請求檢察機關從輕減輕或免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對該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
C,如果該案經員額檢察官審查并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由員額檢察官審查終結并報告檢察長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應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當然,該案件在今后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收集到新的證據,該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依法可以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決定對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提問者所假設的情節并非辦案中的法定操作程序。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審查起訴的法律規定:自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或近親屬)對其提供法律服務;對于逮捕羈于看守所的,檢察官或檢察輔助人員應到看守所親自告知。
二,對于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己對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承辦人將犯罪嫌疑人通知傳喚至檢察院‘’,而‘’非由檢察院微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達檢察院后再由員額檢察官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符合法定條件,符合條件者再由員額檢察官決定繼續對其取保候審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三,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檢察官在審查起訴環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因此,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再次決定取保候審后,有權由檢察官或檢輔人員傳喚犯罪嫌疑人(微信丶電話均可)至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其公安機關移送指控的涉嫌犯罪的事實,或電話傳喚至案發現場再次勘查案件現場等等。
那么,檢察官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究竟要達到什么目的呢?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機關審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行為丶以及其行為是否犯罪丶是否依法需追究其刑事責任一一目的就是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丶是否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經審查:該不起訴的,堅決不起訴;該起訴的,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起訴,以防止有罪的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首先,不是"被起訴",應該是"移送審查起訴",意思是案件將從偵查階段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將在這個階段決定是送法院還是放人。
1.如果之前是因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才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是正常的,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也會繼續給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提起公訴了,如果罪行不是很嚴重,法院也是適用緩刑的;如果很嚴重,法院則會適用實刑,不過不會馬上收監,而是等病好了、哺乳期過了才收監。
2.如果之前是因為犯罪情節較輕才取保候審,譬如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下,移送審查起訴也是正常的。不過,這種情況下,應委托專業的律師,與檢察官溝通,爭取不起訴。
3.如果之前是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才取保候審的,這時候移送審查,說明公安機關認為經過補充偵查,已經完善了相關的證據鏈條,可以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了。這時候,犯罪嫌疑人必須充分重視,應該與律師核實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的過程是否規范,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爭取在這個階段突破公安機關的指控,讓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決定。
依我之見:‘’取保候審‘’故名思義,提供擔保在訴訟各環節隨時‘’侯審‘’嘛,就是說取保者仍須在各環節‘’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
一,‘’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刑事立案后為保證案件順利辦理,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個人人危險性‘’一一對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致危害社會,即在候審期間不會自殺、逃跑丶毀滅偽造證據、威脅被害人丶證人改變證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當事人丶法定申請和辦案機關審查同意采取保證人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額擔保金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暫不收押予以釋放保證‘’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各環節,公安機關有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有權在審查起訴中繼續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的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審查被告人是否繼續辦理取保侯審,符合條件的由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須‘’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即隨時聽侯法院的傳喚,法庭開庭時必須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和最后宣判,否則,法庭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是交保證金擔保的,依法沒收保證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構成犯罪的,會對其判處實刑并收監執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必須要‘’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案‘’,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案子在哪個階段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關鍵是是否符合條件。
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主要針對的是犯罪情節輕、或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嫌疑人。社會危險性是關鍵,即使患有嚴重疾病,但如果人身危險性大,比如涉槍、涉黑、涉惡的,也不能取保,可以關押至監獄,由獄內醫院進行治療。
申請取保,要積極創造條件。
前提是,嫌疑人要認罪悔罪,不認罪的,取保想都不要想(證據不足除外)。另外,嫌疑人親屬也要積極配合,為其創造條件。比如說,盜竊、詐騙等涉及財產的,要積極退贓退賠;傷害、交通肇事等涉及人身傷害的,要積極賠償對方損失等等。這么做的目的,就是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說這也是能否取保的一個很重要條件。
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嫌疑人近親屬及其律師都可以申請取保,必須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但能否取保,就要由辦案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決定了。此外,對于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情節輕微的犯罪,辦案機關也有可能會主動考慮是否取保,目的還是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這也是辦案機關的社會責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