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權益保障法_怎樣保護女職工的權益呢?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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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職工指的是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在三期中女職工受到《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特殊保護;這是國家倡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從法律法規制定中的具體表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特殊保護三期女職工。但是,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強制規定三期女職工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如果三期女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無需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相對來說存在較大的風險;一是她們受相關法律法規的傾斜保護,二是她們有可能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形式要求恢復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三期女職工存在重大的過錯,行政執法部門有可能認定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由此帶來一切后果。
既然三期女職工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特殊保護,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和愛護三期女職工,不讓三期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崗位;不延長她們的勞動時間、不安排她們夜班工作等等;這也是相關法律所規定的,這樣的單位會受到全體職工的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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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勞動法中沒有關于女職工體檢的明確規定。但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各自地區的實際,制訂了用人單位要定期為女職工進行體檢的規定。例如《上海市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就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每兩年安排本單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增加篩查次數和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安排退休婦女和生活困難的婦女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為生活困難的婦女進行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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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對女職工的保護非常重視,出臺很多相關保護女職工的法律法規條文,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對于女職工的傾斜保護,是從女職工的健康方面考慮,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而造成的特殊困難。關于對女職工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在這些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比如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了女職工在“三期”中的工作崗位、休假制度、辭退條件等都作出傾斜性的保護。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職工在工作中,特別是在“三期”中,用人單位不給予適當照顧或者降薪、辭退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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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并沒有關于女職工每年體檢的規定,自然也就沒有體檢項目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女職工權益保護,主要強調同工同酬、根據婦女特點安排工作、晉級晉職和評定技術職稱男女平等,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