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算不算共同財產_婚前財產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此存款雖屬夫的‘’婚前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一旦在婚姻存續期死亡的,此婚前財產已轉化為‘’夫的個人遺產‘’,‘’妻‘’原則上是有繼承權的。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此存款雖然屬于‘’婚前夫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死亡的,夫生前的個人財產就自然轉為死亡后的‘’個人遺產‘’了,這樣死亡的夫的名下既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的份額,又有屬夫個人財產的部分。就遺產繼承,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公民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丶,夫妻丶子女,也就是說婚前財產一旦在婚姻期間轉化為夫妻‘’個人遺產‘’,以妻子的身份是有繼承權的。
二,剝奪繼承權的情況:為防止為爭奪財產和遺產我國現行巜繼承法》還規定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遺棄丶虐待生病的另一方而不盡夫妻相互撫養義務丶殺死被繼承人(夫或妻)或其他繼承人的,依法會剝奪夫或妻的繼承權或減少繼承份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您好!
在目前社會上普遍面臨的家庭婚姻問題面前,題主提到的這種父母顧慮,確實很現實,也完全可以理解。
這里不討論這種顧慮的好與壞,只就題主的問題做一個說明。
首先給出一個基本結論:
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化、財產形式的變化,產生產權歸屬上的變化,除非做了產權人上的變更、或者書面做了約定。
以下從兩個方面,分別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
我們拿房產舉個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首先,房子的產權人歸屬于自己子女——因為出資人與子女配偶無關、登記與子女配偶無關。
我們再增加兩個假設:
假設(一):房子是貸款買的。
這時候,未來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貸款償還的問題。
- 如果貸款也是父母給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的,那么,貸款也與其配偶無關;
- 如果貸款是子女夫妻倆人共同償還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那么,婚內償還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只是會涉及到未來貸款共同承擔、共同分割的問題。
假設(二):婚后把房子賣了、買了新房。
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變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個人房產賣掉了,用賣的錢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這種轉化,不會因為是婚內購買的,而影響房子的產權歸屬——依然算作子女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財產類型,同理。
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況
我們還是接著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設自己子女在婚后,將房產中增加了對方名字。
這時候,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視同子女將一部分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對方。
因此,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一種情況:產權人變更了。
再舉個例子:倆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假設自己的子女與配偶之后簽訂了一份協議:說明這套房子的財產歸屬于雙方。
這時候,雖然沒有做房子產權上的變更,但是這種“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愿、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二種情況:雙方書面約定了。
謝謝邀請!
題主的問題是否應該這樣描述——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房)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解析以上法律規定,即,夫妻之間的財產涉及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對于婚前個人財產而言,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仍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結婚多少年,個人財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行婚姻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