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哺乳期_婦女的哺乳期怎么計算?
特邀律師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哺乳期為多久,但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了女職工每天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如下:1、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2、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擴展資料關于女職工哺乳期的法律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一、“三期”女職工受我國法律保護,哺乳期職工按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辭退的。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于“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即存在過失性錯誤的,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用人單位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但必須予以經濟補償金。
四、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商事金融團隊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不論您是否處于哺乳期,單位都不能隨意調換您的工作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另外,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三期女職工保護有特別規定。
面對用人單位侵犯合法權益,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1、與用人單位積極交涉
跟公司積極溝通,通過QQ、微信的形式交流,并要保存相關證據,要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要求按原薪水發放。
2、到勞動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舉報或尋求工會、婦聯的幫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3、被迫解除合同前一定要留存好相關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不改正,女職工可以在離開公司前向公司郵寄或者當面提交被迫解除合同通知書,告知因用人單位克扣產假工資、哺乳期工資或者違法調崗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合同。但是千萬不能不辭而別,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曠工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哺乳期計算方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