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_幫助犯罪和共同犯罪要怎么區分?
特邀律師
一、概念不同:幫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二、范圍不同:幫助犯,就是共同犯罪分類的一種,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為的形式進行分類,共同犯罪可以分為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組織犯,共同犯罪外延要大于幫助犯。三、法律后果不同:對于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擴展資料: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團伙: 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興趣、價值觀念等心理因素作為精神紐帶,糾合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比較松散的非正式群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組織形式。 犯罪團伙的主要特征: (1)組織結構,較為松散; (2)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伙頭目自發產生; (3)團伙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 (4)團伙成員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不固定。 因此,犯罪團伙是一種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之間的犯罪組織形態。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可以單獨事實的犯罪由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比方說故意殺人,可以一個人實施,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刑法分則明文的規定必須由二人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比方說聚眾賭博等,不可能一個人單獨實施。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需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簡單點說,任意共同犯罪就是一個人也可以實施這種行為,幾個人也可以。而必要共同犯罪就是一個人不能實施的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才能構成
您好,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后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后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2)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3)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4)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5)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并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6)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司法解釋,為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后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單位犯罪。如賴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為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多數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為。(7)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對于單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例如,某行政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萬元資金從事股票投機,希望給本單位謀取一些預算外資金,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為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總則統一規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