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_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特邀律師
1、如何解讀,你需要的是什么?本條的大概意思和要求? 2、我的理解是: (1)規定了食品生產【 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規定了【 不得從事食品行業中“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員】的范圍,即: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在直接入口食品行業工作。(3)規定了食品生產【 經營人員】的法定義務:即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3、建議:如果想更好地理解本條,還請看一下《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責任中與此條相關的條款,可以明確如果違反此條,應受到什么處罰。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這是舊版《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內容。 新版《食品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關于健康查體的法律內容是: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內容: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