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延長說明什么_試用期被延長,該不該離職?
特邀律師
不合理也不合法
1、從12月3日入職到第二年的3月12日被告知不能轉正,期限已經超過了試用期的三個月時間
2、試用期到不達用人單位的要求,需要解約的,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前通知員工
3、延遲轉正就是延長試用期,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4、賠償標準為,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進行賠償
在職場,假如個人的試用期被公司要求延長,建議個人盡早做好重新找一份工作的準備,不一定立馬辭職,但可以“騎驢找馬”撒。
為什么這么說?
在職場,一般來說,公司不會輕易延長一個人的試用期,一旦有公司要求延長個人試用期的事情發生,不外乎就是兩種情況: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個人表現讓公司不滿意。
公司為什么要延長個人的試用期呢?
作為一家正規的公司,它肯定希望招聘的員工能夠勝任工作,并且在崗位上穩定的發揮自己的能力。
所以,一般員工試用期結束,都會主動的給員工進行轉正,甚至很多公司會給一些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提前轉正。
一旦這類公司要求個人的試用期延長,則表示了公司對個人的表現不滿意,沒有達到公司的期望,但是,公司一下子也沒有更好的人選可以代替,重新去挑選一個也需要時間。
在這個時候,公司就有可能考慮讓個人延長試用期,以便公司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可以想象,這種情形下,個人已經被公司貼上了不太合適、不優秀的標簽。等待個人的,不是被公司勸退,就是被公司邊緣化,想獲得重用的可能性太小了。
為什么這么說呢?
兩個人相處、見面,雙方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今后能否很好的交往,可以說第一印象占了非常非常大的比重。
同樣的道理,一個新員工,給予了公司領導的第一印象也是非常重要,在領導的印象里面,是否夠優秀,就看試用期的表現了。
一旦試用期在領導的眼里表現不好,后期想再次改變在領導眼里的印象,想撕掉這個標簽,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這種情況下,個人的選擇最好的就是“騎驢找馬”,找到合適的下家,盡早離開,再呆下去也沒什么好結果。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公司不想付轉正工資。
現在有很多一些皮包公司、吸血鬼老板,專門想一些歪門邪道來降低工資成本,盡最大能力來剝削員工的價值。
其中一個辦法就是不停的招聘實習生和新員工,因為這些人的工資要求低,而且可以偷偷摸摸的不給員工買社保。
實習生,一般都是拿正式員工的40%——50%左右的工資,甚至更低,還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就可以發現很多一些銷售公司、維修公司等經常去大量招聘實習生,然后安排工作半年左右,一旦畢業了,就選擇全部不要,繼續招聘新的。
試用期員工,一般只拿轉正工資的80%,有些渣公司給得更少,所以,也存在公司故意延長新員工試用期,從而降低應付工資的做法。
一旦是這種情形,先不說個人能夠獲得轉正的機會有多少,就算個人能夠轉正,但是,呆在這樣的公司,你覺得有安全感嗎,心里舒服嗎?
所以,一般公司是很少延長新員工試用期的,一旦被公司要求個人延長了試用期,最好的做法就是盡早打算,盡快尋找合適的下家,“騎驢找馬”是個不錯的選擇。
再熬三個月吧。看看公司如何出下一張牌,也許你的工作效率不盡他的意吧,自己也要檢討一下自己吧。不要全怪公司怎么的。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一般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還是針對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有這么長的試用期的。但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試用期,都是一年時間,已經遠遠超過這個規定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雖然也是在《勞動合同法》范疇以內,對權責關系進行調整的,但更多的是以具體的組織人事條例為規定執行的,并不算違法。
對于企業來講,隨意更改、延長試用期,即為違法行為。如果是因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工作失誤,或者能力表現不足以勝任工作崗位,需要拉長考察期,正常延長幾個月的試用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類情況,一般也不得超過原來試用,否則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正常的、有正當理由的合理行為,員工都不會認真計較,總比直接開除強得多吧。就業不易,需要珍惜。
比較離譜的,是有的小企業天天在招人,試用期滿即找借口開除,以降低人工成本。這類企業行為惡劣,也成不了什么大氣候,這種就業機會也不值得珍惜。許多人工作三五個月,試用期滿即被開除,雖然氣悶,但怕麻煩,一般都自認倒楣,不與其糾纏。其實這種企業才是應該舉報、投訴的對象,大家一起維權,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讓后來者免受損失,也讓其他企業引以為戒,杜絕此類現象發生。
就是說,在你們約定期限的基礎上再加一段時間,例如之前是一個月,現在變為兩個月了,你可以要求對方說明理由(如果還想繼續在那干,要說得委婉點哦)順便給你提供點參考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我記得我剛工作幾年老板也動不動提延長試用期,后來HR普法了幾次,勞動法規定不能延長試用期。于是后來就變成了試用期不固定為三個月了,有面試比較好的設三個月試用期,有面試情況拿不準的設六個月試用期。當然了,試用期表現好了還可以提前轉正。
勞動法規定同一家工作單位和同一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根本就沒有延長試用期的合法性。
但是從你個人來說,你去和老板說你違法了,按照勞動法我已經轉正了。老板說,那又怎樣呢?你是要繼續干呢還是不干呢?
你說我不干了,但是你得付我補償金!好吧,最多給你一個月工資走人。而且老板也可以選擇不給,你去仲裁唄,誰怕誰。大部分人會覺得為了多拿一個月工資不值當的,還是自己走了,裸辭。
你說我接著干,老板說那你找什么事!好好干表現好了給你發獎金。然后老板心里對你打了一個問號。
所以啊,最好的做法是不吱聲先干著,然后一邊找工作,畢竟裸辭有風險。如果找到更好的工作,就辭職走人。如果暫時找不到,只能在這家單位爭取更好的表現了。
你好,首先要看一下有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以及用工合同,如果用,可以直接以此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進行法律仲裁,當然如果是初入社會的職場小白就不太可取,耗時耗力,但是這是能爭取到自己最高利益的方法。實在不愿意的話就主動和上級或者老板談,展示自己是自己期間的工作能力,讓上級轉正式員工,如果還是不行,建議考慮換工作
剩者為王,這個詞相信很多人聽說過,從陰謀論方面試著來答一答。所謂試用期,相比轉正之后肯定工資少。延長實習生的試用期,無非是想更長時間使用相對廉價的勞動力。如果能剩下的,那肯定是對工資預期不高,能接受公司適度盤剝,后續也更好管理的員工。同時,延長試用期也是單方面毀約的表現。如此企業,想必能留下來的也不一定能有更好的發展。建議題主先同意延長,待轉正后再提出離職即可。
沒有詳細看題主的描述,此回答跑題,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