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有希望嗎_試用期被延長,該不該離職?
特邀律師
就員工試用期的問題,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如果單位要延長試用期,這情況只有一種,就是他與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延長了勞動合同的期限。
在職場,假如個人的試用期被公司要求延長,建議個人盡早做好重新找一份工作的準備,不一定立馬辭職,但可以“騎驢找馬”撒。
為什么這么說?
在職場,一般來說,公司不會輕易延長一個人的試用期,一旦有公司要求延長個人試用期的事情發生,不外乎就是兩種情況: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個人表現讓公司不滿意。
公司為什么要延長個人的試用期呢?
作為一家正規的公司,它肯定希望招聘的員工能夠勝任工作,并且在崗位上穩定的發揮自己的能力。
所以,一般員工試用期結束,都會主動的給員工進行轉正,甚至很多公司會給一些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提前轉正。
一旦這類公司要求個人的試用期延長,則表示了公司對個人的表現不滿意,沒有達到公司的期望,但是,公司一下子也沒有更好的人選可以代替,重新去挑選一個也需要時間。
在這個時候,公司就有可能考慮讓個人延長試用期,以便公司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可以想象,這種情形下,個人已經被公司貼上了不太合適、不優秀的標簽。等待個人的,不是被公司勸退,就是被公司邊緣化,想獲得重用的可能性太小了。
為什么這么說呢?
兩個人相處、見面,雙方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今后能否很好的交往,可以說第一印象占了非常非常大的比重。
同樣的道理,一個新員工,給予了公司領導的第一印象也是非常重要,在領導的印象里面,是否夠優秀,就看試用期的表現了。
一旦試用期在領導的眼里表現不好,后期想再次改變在領導眼里的印象,想撕掉這個標簽,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這種情況下,個人的選擇最好的就是“騎驢找馬”,找到合適的下家,盡早離開,再呆下去也沒什么好結果。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公司不想付轉正工資。
現在有很多一些皮包公司、吸血鬼老板,專門想一些歪門邪道來降低工資成本,盡最大能力來剝削員工的價值。
其中一個辦法就是不停的招聘實習生和新員工,因為這些人的工資要求低,而且可以偷偷摸摸的不給員工買社保。
實習生,一般都是拿正式員工的40%——50%左右的工資,甚至更低,還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就可以發現很多一些銷售公司、維修公司等經常去大量招聘實習生,然后安排工作半年左右,一旦畢業了,就選擇全部不要,繼續招聘新的。
試用期員工,一般只拿轉正工資的80%,有些渣公司給得更少,所以,也存在公司故意延長新員工試用期,從而降低應付工資的做法。
一旦是這種情形,先不說個人能夠獲得轉正的機會有多少,就算個人能夠轉正,但是,呆在這樣的公司,你覺得有安全感嗎,心里舒服嗎?
所以,一般公司是很少延長新員工試用期的,一旦被公司要求個人延長了試用期,最好的做法就是盡早打算,盡快尋找合適的下家,“騎驢找馬”是個不錯的選擇。
首先要看公司入職時候是否有簽訂試用期考核協議或者公司制度是否有明確該崗位試用期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能證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則需要支付賠償金。
其次公司是如何與你確定辭退的,是口頭通知還是發出辭退協議。如果是口頭協議,你仍然可以繼續上班,直到公司發出蓋公章的辭退通知書為止。
第三收到公司的辭退協議后,帶勞動合同,工資證明等材料去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規解除的補償金一個月工資!
第四公司是在試用期時候說辭退還是已經過了試用期時間的時候辭退的。因為現實中很多公司都是過了試用期時間辭退的,雖然公司沒有給予轉正但是在法律上時間是已經過了試用期了,只要時間過了不管公司轉正與否法律上都默認為轉正。因此這時候辭退就不能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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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職場,難免會遇到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情況。對于試用期,單位總想地久天長地無限期的使用下去,而對于員工則恰恰相反,總希望早日結束試用期,馬上轉正成為正式工,拿到相應的報酬。那么,如果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延長呢?如果延長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會帶來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試用期是對勞資雙方的雙向選擇。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試用期 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加強雙方之間的溝通與了解,保護雙方的權益: 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在此期間考核勞動者能否勝任具體的工作內容,是否滿足公司招錄標準,以避免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勞動者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迅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和勞動報酬等條件,以此來判斷從事的工作是否能滿足自身對工作的期望,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其次,試用期的長短法律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再次,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干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延長試用期的企業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據此,用人單位發生超期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就面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更為嚴重的是超期約定的試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單位除了已經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工資外,還需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從每月數額來看,這可能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的每月工資數額還要高。當然,對于員工來說就很可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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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我剛工作幾年老板也動不動提延長試用期,后來HR普法了幾次,勞動法規定不能延長試用期。于是后來就變成了試用期不固定為三個月了,有面試比較好的設三個月試用期,有面試情況拿不準的設六個月試用期。當然了,試用期表現好了還可以提前轉正。
勞動法規定同一家工作單位和同一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根本就沒有延長試用期的合法性。
但是從你個人來說,你去和老板說你違法了,按照勞動法我已經轉正了。老板說,那又怎樣呢?你是要繼續干呢還是不干呢?
你說我不干了,但是你得付我補償金!好吧,最多給你一個月工資走人。而且老板也可以選擇不給,你去仲裁唄,誰怕誰。大部分人會覺得為了多拿一個月工資不值當的,還是自己走了,裸辭。
你說我接著干,老板說那你找什么事!好好干表現好了給你發獎金。然后老板心里對你打了一個問號。
所以啊,最好的做法是不吱聲先干著,然后一邊找工作,畢竟裸辭有風險。如果找到更好的工作,就辭職走人。如果暫時找不到,只能在這家單位爭取更好的表現了。
用人單位故意延長職工試用期而不簽訂正式合同,是嚴重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法》第82條、98條之法定,用人單位應對滿一個月試用期的職工簽訂正式合同。
用人單位拖延職工試用期,職工應依法請求勞動仲裁,并要求賠賞。按超過試用期時間計算,應得到原工資的雙倍數額賠賞。
勞動者勞動光榮,但不能勞動被宰。依法違權,是當代職工的社會責任!
剩者為王,這個詞相信很多人聽說過,從陰謀論方面試著來答一答。所謂試用期,相比轉正之后肯定工資少。延長實習生的試用期,無非是想更長時間使用相對廉價的勞動力。如果能剩下的,那肯定是對工資預期不高,能接受公司適度盤剝,后續也更好管理的員工。同時,延長試用期也是單方面毀約的表現。如此企業,想必能留下來的也不一定能有更好的發展。建議題主先同意延長,待轉正后再提出離職即可。
沒有詳細看題主的描述,此回答跑題,不好意思。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一般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還是針對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有這么長的試用期的。但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試用期,都是一年時間,已經遠遠超過這個規定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雖然也是在《勞動合同法》范疇以內,對權責關系進行調整的,但更多的是以具體的組織人事條例為規定執行的,并不算違法。
對于企業來講,隨意更改、延長試用期,即為違法行為。如果是因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工作失誤,或者能力表現不足以勝任工作崗位,需要拉長考察期,正常延長幾個月的試用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類情況,一般也不得超過原來試用,否則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正常的、有正當理由的合理行為,員工都不會認真計較,總比直接開除強得多吧。就業不易,需要珍惜。
比較離譜的,是有的小企業天天在招人,試用期滿即找借口開除,以降低人工成本。這類企業行為惡劣,也成不了什么大氣候,這種就業機會也不值得珍惜。許多人工作三五個月,試用期滿即被開除,雖然氣悶,但怕麻煩,一般都自認倒楣,不與其糾纏。其實這種企業才是應該舉報、投訴的對象,大家一起維權,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讓后來者免受損失,也讓其他企業引以為戒,杜絕此類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