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遞交離婚起訴書_如何起訴離婚?
特邀律師
離婚的時候,雙方如因為財產、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等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最理想的方法就是進行打官司,通過法律來解決雙方的矛盾,做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那么,離婚打官司雙方一定要本人去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指明了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參加訴訟,也不能由代理人對有關實體權利處分表態,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離婚與否。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起訴離婚,建議按一下步驟。
1、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起訴狀兩份以及相關證據,到法院立案大廳立案。
證據一般有結婚證,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例如以感情不和為由,需要提交感情不和的證據)。
2、繳納訴訟費。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立案后回去等法院的開庭通知。
4、接到法院的傳票,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地點開庭。
5、開庭結束后,等待法庭判決。
可委托他人代理,但開庭時需要到場,公民(自然人)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1、民事訴狀(1個被告提交2份,2個被告提交3份,類推),都需原告簽字捺印。2、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1個被告提交2份,2個被告提交3份,類推)。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查驗。
擴展資料:
證明材料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起訴書
原告起訴后,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內,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寫證據目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報警記錄、派出所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報警記錄、派出所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證人證言等;(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交納水電費票據等;(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分割共同財產的證據: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單等;撫養子女的證據:固定收入的要單位工資證明等。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被告不提交答辯狀、證據,不影響案件審理;法院主持調解,達不成協議,按時開庭,被告不到庭,法院缺席判決。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法庭調查完結之后,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和諧是維系家庭關系的重要基礎,不到萬不得已,矛盾不可調和,切勿輕易離婚。
關于訴訟離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需要注意:
一、不得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兩種情形除外:(1)女方提出;(2)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2、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軍人有重大過錯除外(比如與他人重婚、同居;實施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受理,被告起訴的,不限。
4、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受理,被告起訴的,不限。
所以,先看看你是否符合以上條件,如果是,不用去法院了,徒勞。如果不是,接著往下看:
二、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4、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你要起訴,是否屬于以上的情形,如果不是,法院很難認定你們“感情確已破裂”,一般都是駁回,然后讓你回去好好過日子,實在過不下去,6個月后再來。
三、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1、起訴狀:寫明你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和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用等,寫明請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提交證據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有子女的還要附上相關的身份證明材料;導致感情不和的證據(只要你認為是的都可以提交)
3、等待法院調解、開庭審理、宣判。
至于離婚的財產分割和損害賠償,這里就不詳細說了,感興趣的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我會不定期推送相關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