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判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有效_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如違反法律規定則為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4、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明確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辦法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38號)。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分段計算2008年前部分)。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本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又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從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合同解除屬于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故違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解除條件的,該約定無效,不具有約束力。
在現實中用人單位濫用單方解除權比較普遍: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法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7、辭退勞動者不岀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8、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9、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和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僅要嚴格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而且還要履行相應的程序。程序不合法也是違法解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謝謝,針對您的問題,首先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和公司主動提出解除,至于口頭提出解除是否有效,我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回答您。
一、員工以口頭的方式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相關法律法規表明,必須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口頭提出,公司不會承認,法律法規也不會認可。
2、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書面提出包括哪些形式呢?(1)寫紙質的離職申請書;(2)通過郵件、通訊軟件的方式,前提是你要證明雙方的軟件能代表你本人和公司。
(3)通過快遞掛號信的方式寄給公司。
(4)如果真的想口頭提出,那得有錄音證明,而且要證明口頭提出的對象能代表公司。而這種證據采信度均不高,不建議采用這種手段。
二、公司以口頭的方式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要確定的是,公司不是自然人,不肯定有口頭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而我們所說的口頭方式一般一定是公司的某個人,比如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甚至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2、這些人如果要代表公司,必須有公司的授權,一定是有蓋有公章的授權文件。
3、所以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一個關鍵前提就是必須要有蓋公章的紙質文件,比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是有員工本人簽名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離職申請表等。
4、對于員工自離的情況,公司同樣可以通過快遞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員工。
綜上所述,我想應該可以清楚了解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了。基本上口頭的方式在大多數情況都是無效的,因為出了問題對方肯定不認,而且證明難度大。所以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是以書面紙質的方式比較有效,同時自己做好留存證據的動作。
公司合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還會給員工補償,這種情況得分以下幾種情況來看。
員工違法或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行為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是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需要以員工工齡為基礎,對員工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但同時約定,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依照第四十七條執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N+1(N是工作年限)。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具體到有沒有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各位要了解清楚,不能一概而論。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若支付賠償金,則視為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失效。我是林律師,希望有幫到您[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