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公司不給轉正要怎么處理_試用期已過公司還不給轉正怎么辦?
特邀律師
站在公司角度來說,這個是可以理解的??蓡T工并不這么想,覺得這不是自己的原因,不轉正就是對自己權益的損害。
具體來說的話,下面幾點是需要考慮的:
01
三個月試用期,究竟有多長時間沒有工作
公司不給轉正,主要就是因為疫情導致長時間沒上班。
三個月試用期,如果有長達一個月沒上班,公司考慮適當延長試用期,其實是行得通的。畢竟實際來看,員工只試用了兩個月。
但如果說,只是半個月、十來天沒上班,公司不給轉正,就說不過去了。
除非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
02
想要延長試用期,也并非那么簡單
一般來說,延長試用期,都是試用期內,通過考察,還不能確定員工符合公司崗位要求。這種延長,是需要出具足夠證據說明的。
但現在疫情當前,實屬特殊情況。企業想要延長試用期可以理解,但不能粗暴進行。
在與員工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征得員工意見,再來延長試用期才說得通。
03
被延長,不是企業想省錢,就是個人能力確實有問題
一般來說,企業想要延長試用期,無非就是因為已經工作的時間,不足以判斷出員工合不合適。
可問題在于,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已經經過了兩個月,還不能說明問題,那問題就出在員工身上。
站在企業角度來說,延長試用期,其實和“不合格”沒什么差別。無非只是想再看看。
當然,也不排除在這個特殊時候,企業想延長試用期,節省一點轉正后的成本支出。可這又只有幾個錢呢?
所以,要是能接受,認清現實,就接受,接受不來就再換個工作。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咨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首先辭退你的原因你知道嗎?是考核不合格還是另有原因?撤銷崗位是整個公司都沒有這個崗位了還是單獨辭退你的?這個辭退必須得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就是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合法的,那么法律支持的只有半個月。 而且你們約定的這個試用期是否合理也不一定,勞動合同簽了幾年的?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謝邀。
這個問題我寫過一篇文章。首先,你的合同約定的是幾年的,按照合同期限長短,試用期相對有時間限制。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這個時間,那么約定無效,超過這個時間視為已經轉正。如果單位約定時間沒有超過以上時間,但是你入職時間已經超過約定時間,那么一樣,也視為已經轉正。
試用期單位也不能任性,不可非法約定試用期或者延長試用期,或者約定一次以上試用期。
試用期應聘維修就能搞幾個創新能申請專利出來也不知道怎么辦?恐怕沒什么企業遇到過這種情況,就像在外如果內部人員知道有這樣的情況悄悄挖人到其它企業才會有這樣的準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和這個工作期。主要的區別還是在于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多少。
第一,如果單位按正常的工作勞動報酬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話。那么在法律上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后,自行轉為正式的工作期
第二,如果單位人呢,試用期工資發放,少于正常工作期間工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以后的。正式工作工資。超過約定試用期期間,工資少于正式工作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齊相應的工資。。
感謝邀請:
首先說試用期的時候企業方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相關規定,試用期的時候已經形成了正式勞動關系,既然存在正式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在其試用期沒有繳納社保,并且試用期過了企業方不同意給員工轉正,不轉正意味著兩種結果,一種是員工的能力不能勝任該崗位的任職資格標準,但企業方又想留用,說白了就是不愿意給你轉正后的待遇。如果是這種問題的話,那就要員工個人考慮清楚是否要在這樣的企業繼續工作下去。畢竟現在工作機會并不是很容易;
第二種就是試用期沒有轉正,意味著員工需要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試用期員工不能勝任崗位要求,只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員工個人。并且明確告知不能勝任的原因,勞動股演習就可以解除。那么這種情況的話就好辦了,員工只需要在離職的時候,明確和企業方提出要求繳納試用期期間的社保,或者和企業方進行協商予以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員工只需要留存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訴訟。注意沒有繳納社保的問題是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的,一般這樣的問題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他們只會去核實事實,然后對企業方予以處罰和要求改正,但最終結果還會去仲裁。所以直接去仲裁委員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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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舉個例子,如果是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的是3個月,3個月到了,因為工作不達標沒轉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到6個月,如果還沒有轉正,那么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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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也不合法
1、從12月3日入職到第二年的3月12日被告知不能轉正,期限已經超過了試用期的三個月時間
2、試用期到不達用人單位的要求,需要解約的,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前通知員工
3、延遲轉正就是延長試用期,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4、賠償標準為,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