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年限不能超過多少_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
特邀律師
這個不是是否合法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超過二十年的租賃合同也是有效的,只是超出二十年的租賃期限是無效的。
有些房屋租賃合同只約定了起租時間,沒有約定終止時間,這就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多數房屋租賃合同都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這就是定期租賃合同。定期房屋租賃合同的租期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無效。 定期租賃合同出租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到期后,未經續訂,承租方未能及時騰退房屋的,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均可隨時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通知,給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的效力問題。
先看看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合同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規定,后者是特殊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應當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適用《合同法》。也就是說: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無效的,應當調整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應當調整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并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系,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不可以。 合同有效期只有20年 超過部分不具備合同效力!
最短時間自己可以協商確定,法律沒有規定,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話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承租人。
如不詳細的話,建議看一下《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對你更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