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_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有哪些?
特邀律師
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橐龇ㄟ@幾條規定沒有矛盾沖突,人民群眾不要故意制造抵觸。每個人都有為建立家庭、家庭發展做貢獻的重任,還有每個人應該對自己的孩子負法律責任,即孩子不是孤立的,父母的東西都與孩子有關系。兩個方面都可以使夫妻共同財產概念不復存在,趁早別強調夫妻共同財產了。
你好: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除外。
謝謝邀請。
夫妻以共同財產購房,房產證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權屬如何認定呢?一般理解,只要是夫妻婚續期間購買的房屋,不論登記哪一方名下,應認定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婚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那么就以雙方書面約定為準,認定房屋權屬。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就按婚姻法有關規定認定。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也有一方在結婚后,用自己婚前財產購買房屋而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況,那么是不是就能認定為個人財產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婚后購買的房屋,即使是由一方婚前資金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房產;反之,一方婚前抵押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還房貸,房屋權屬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雙方不幸離婚,房屋按權屬分配,一方投入的資金,由得到房屋一方找補另一方的差價。比如男方婚前抵押貸款買的房,婚后償還清了貸款,離婚時,房屋權屬歸男方,男方應找補女方房貸資金。
您好!
這個不一定。是否屬于繼承人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方式有關。
目前的繼承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情況下
法定繼承,意味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出過遺產繼承的個人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
遺囑繼承,又會區分兩種情況:
1.遺囑中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在生前,只將留下來的遺產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下來之后,僅算作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這是遺囑繼承相對與法定繼承來講,最為靈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繼承人、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寫遺囑的時候,沒有特別指明僅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的依據,除了《繼承法》之外,在現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解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以上標識部分——第十七條(4),即對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未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第十八條(3),對應遺囑繼承中、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