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房產沒過戶會怎樣_父母去世超過20年,房子沒過戶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我想應該是農村的平房。許多這種情況,買了就住,不去過戶,不過雙方當初應該都有中間人,并且有紙面合同的。盡管沒過戶,但是法院會以事實為依據,判雙方當初的協議有效。
父母去世二十年一直沒辦理過戶,是需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才可以辦理過戶,但是對于繼承時間是沒有限制的,父母去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子女,在沒有遺囑指定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繼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按照1999年的房屋交易流程,只需要業主本人就可以過戶,目前來說,過戶流程中增加了業主配偶必須到場簽字,與其子女(包括兒媳)沒有關系。
2、如果業主本人已經不在世,就需要其子女辦理繼承手續,更改業主,然后以其新業主身份幫助你過戶。
3、現實問題是此事拖得時間太久,而且房價變化很大,業主或者其子女是否協助過戶,就需要你們雙方好好溝通,最好適當給予業主或者其子女經濟補償(比如誤工費、辛苦費等等)。
該案從法律層面講有有兩種法律關系
1、關于法院查封房子的問題:該房屋所有權以登記在海女士兒子名下,因抵押貸款債務糾紛被法院查封,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以房管部門登記為主。孫女士雖然作為房屋實際占有人,對該房屋轉讓所有權有爭議。只能作為法院查封房屋案外第三人身份向高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2、關于孫女士和海女士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協議的效力和對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權。但根據本案報道提供的情況,如果該房屋是海女士婆婆的遺產,并確認是留給海女士兒子的話。那么孫女士和海女士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就是無效的,因為海女士屬于無權轉讓該房屋。趙女士只能向海女士主張賠償經濟損失。所以遺囑內容是關鍵證據。建議海女士起訴前通過律師或者申請法院調取海女士兒子辦理房產過戶時,保存在房產登記檔案中的遺囑。根據遺囑內容在確定自己按什么案由起訴。
法律承不承認不完全在于你過沒過戶,首先看房子你是怎么得到的,如果是繼承得到的,那么除了轉讓會受限制,但不影響房子是你的!但是如果是從別人手中買來的,建議早點過戶,否則,如果房產登記人依然對外有公式力,而你的只對房屋出賣人有效!
對于這個問題,算不上是敲詐,只能說是在鉆法律的空子或者是明知違法的情況下,當初還要這么做,現在又覺得法律是好東西了,又開始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了,所以一般情況下,這樣的賣方想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成功率也不是很大。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農村的宅基地是不能隨意的進行轉讓和出賣的,如果要出賣的話,也只能賣給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城鎮戶口的居民是沒有權利購買的,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農村的宅基地都被賣給了城市的人員,很多城里的買房者都已經在該房屋上住上幾年甚至幾十年,而現在遇到了拆遷,原來的賣主又按照法律規定主這種買賣行為無效,而想要回房屋,并且要回拆遷補償款,如果法院支持的話,顯然對于賣方是極其不公平的,畢竟賣方在這里已經居住了很長時間,而且很多賣方有的已經取得了當地的農村戶口,這種情況下更不存在買賣無效的情況了。
即使能夠認定當初的房屋買賣無效,賣方要想返還房款,而要回房屋,也不能是當初的幾萬塊錢,而應當按照現行的市場價。
總之,對于這類糾紛案件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的情況以及當地拆遷的相關政策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