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最新減刑標準_服刑人員減刑條件?
特邀律師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里面規定罪犯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九個月,立功和重大立功可以超過一年,但現在罪犯在監獄立功比登天還難。所以減一次刑應當在九個月之內。
最近兩年,減刑考慮的因素比較多,比如財產型判項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減刑時就要從嚴,扣減一個月。還有就是減刑時你是不是累犯,做過幾次牢,是累犯也要扣減一個月,二牢再扣減一個月,三牢再扣減一個月,累計扣減不超過四個月。六牢以上就不予呈報減刑了,所以現在坐牢減刑是非常難的。
說句題外話,減刑是我們國家一種獨有的罪犯行事獎勵。在不久的將來減刑可能成為歷史。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動和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的四個條件。
如果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也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提供重要線索,或者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的重大犯罪活動,并且經過查證屬實;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況的;
6、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如何申請減刑
在符合申請減刑的標準后,應當先寫明減刑申請書提交給服刑監獄的監獄長,并且在申請書中說明下述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以及法院的判決日期、罪名和執行之日;
2、犯案情節、緣由和服刑期間的積極行為;
3、說明減刑條款,申請人符合哪一條件。
提交了申請書后,根據《刑法》的第七十九條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組合議庭審理后,認為確有悔改或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而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減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決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同時,被判處死緩最后減刑為無期徒刑的,再申請減刑,期限不能少于25年,死緩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2021年的監獄減刑政策并沒有新的變化。監獄減刑的原則是除了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期間,有悔罪表現,認真改造,接受教育,遵紀守法,沒有新的犯罪情況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立功表現可以是阻止或檢舉他人將要或者正在實施的重大犯罪活動,阻止一般犯罪的,不認為是立功,有重大技術革新,或在搶險救災中有重大表現的。
很多罪犯在鋃鐺入獄之后,都想通過立功或者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認真悔改,以期蕕得減刑的機會。那么,2018年最新的減刑新規有哪些呢?我通過走訪在監獄當獄警的朋友,了解了相關信息。(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起始時間為: 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2)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能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3)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對于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不超過五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服刑二年以后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者,可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無期經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監獄服刑人員減刑分三個級別,一是監獄表揚;可減刑3個月,二是監獄改造積極分子;可減刑4個月,三是市級改造積極分子;可減刑一年。監獄表揚和監獄改造積極分子是每半年評定一次,也就是一年內可以被評定兩次,假如一年被兩次被評表揚就可以減刑6個月,市級改造積極分子是年評定,而且只許兩年被評定一次,前提是必須連續兩年得到4個監獄改造積極分子才有資格評定市級改造積極分子。不知這樣回答你是否明白。
罪犯在改造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具體考核由監獄規定。
《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十六條 監獄應當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對罪犯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服刑人員每人每月考核基本分是10分,跟據當月每人的具體表現加減;原判十年以上刑期的服刑人員基本上每兩年減一次刑,按25分減一個月計算,一般要350分才能報減刑;最后一次減刑,有多少分減多少刑
按法律規定,三年以下的短期的一般不減刑,且一般有期徒刑在執行兩年以后才可能減刑,但是,現在為了促進服刑人員改造,刑期較短的也能減刑,要有重大立功表現。
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但有一點需要主意的是,實際執行刑期必須得九個月以上,也就是說,減刑時間不會超過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