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到期_土地使用權到期房子怎么辦?
特邀律師
如果是屬于住宅類的,一般的使用年限是70年。
但是房屋是屬于商業或者其他的話,一般的使用年限是40-50年之間。
這個到期后,是需要交一定的費用,才能繼續使用的
1、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民法典》中對住宅土地使用權也做出了最新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依據物權法,不動產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有兩種處理方式:1.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2.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不能自動續期,需要在到期前90日向政府申請續期,若或批準,則需要重新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5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產怎么處理?一般是這樣處理:可以在第49年時申請續期,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需要續期的應當在至遲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在通常法律實踐中,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一般也能使用該房產,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但轉讓時卻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里。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么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否則存在過戶方面的法律障礙。因此,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如果70年的年限到期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并且物權法第149條也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我國關于續期的費用問題并沒有具體規定。
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那天開始計算。 假設開發商是2000年交的土地出讓金,業主2010年出售該房,那么該房產還剩60年使用權。 房改房:由于房改房建設時,未曾繳納土地出讓金,因此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房改房的使用年限,一般以房產證的發證日期或測繪表的測繪日期為起始時間,用70年減去已發生的年限,就是剩余的產權年限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