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周辭職不批怎么辦_提前辭工不批怎么辦?
特邀律師
從題主問題中可以看出,題主還是很懂《勞動合同法》的,知道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的。
現在關鍵的問題是,題主無法來證明你已經是提前30日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書,領導不簽字,萬一不承認是已提前了30天該怎么辦?
有什么方法來證明呢?
職言心語有個辦法,題主你不妨一試。
你給領導打電話進行詢問,記住,一定要打開手機的錄音功能。
我給你示范一下給領導打電話詢問的情形。
比如說:“張總,我給你遞交的辭職報告都一個多月了,您簽字了嗎?”看領導怎么說。
一般情況下,領導不知道這是你的一計,往往就會順著你的話茬往下說。如果領導說:“是,是有一個多月了;但是,公司人手緊張,等過一段時間再說,好不好?”
OK,就這么簡單,有效的證據到手了。你直接走人就可以了,根本就不用領導簽什么字了。
如果公司找你的麻煩,就拿著錄音給公司領導聽;實在不行,就到勞動監察去,讓勞動監察部門給主持公道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順利離職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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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準可以走人。(原因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你好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也就是說,你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到了三十天后,你就可以直接走人,不用管企業是否批準。如果企業以此克扣你的薪資或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直接申請仲裁,讓他們賠償因未及時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你的損失,比如,因未及時給你出具離職手續導致你無法找工作,期間的損失。
其實,你不必擔心企業不批。企業很明白,勞動者既然提出了離職,自然無法再全身心的投入工作,這樣對企業沒有任何好處,倒不如早點放人,重新找合適人選。
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審批,勞動者在遞交試用期辭職通知書后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