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將借款轉為投資款案例_投資款轉化為借款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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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查明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法院會按照借貸管轄處理。既然按照借貸管轄處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紅利10%,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所以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可以直接轉增資本。最好的方法是公司先將現金還給該人,然后再將現金解入銀行,解款單上注明是該人的投資款。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憑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驗資報告、營業執照等資料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
口頭投資,實際打借條。
收到李四的款時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李四歸銀行借款時借:短(長)期借款貸:銀行存款將其轉為投資資本時借:其他應付款--李四貸:實收資本--李四
非請自來。
個人借給公司的錢可以不經借款人允許直接轉為公司投資經營用嗎?好奇怪,公司借款用于經營生產應該是最正常不過的吧,這還有什么好疑問的呢?難道借錢來吃喝玩樂?呵呵。
如果對這個問題深入剖析,還是可以探討一下的。首先,不知道雙方事先是否對該借款用途有約定。如果有具體約定,應該按約定使用該款項;如果用于改變用途的(不存在違法情形),應該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
按我們理解,一般公司的資金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的,比如用于支付貨款、發放員工工資、支付稅款等,[龍門賬]我想這些日常的資金支出是理所當然的,大家都應該能想象到。當然,有多余的資金用于投資也可以理解。
顯然,公司借入資金主要用途如上所述。也就是說,除非是類似“專款專用”,否則公司向個人借入款項,應該可以不經借款人同意直接用于投資經營。
大概就是這樣了,好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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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基于貨幣的流通價值,進行民商事活動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初衷,通過投資或借貸行為途徑達到預期收益。
然而由于投資與借貸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僅所產生的收益有所不同而且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有所不同。
投資款更多體現在商事領域投資活動中,由于商事活動的市場因素影響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無疑就增加了收益的風險。
借款多存在于民事活動中,一般來說風險相對較低,定期有固定的利息回報。
一、投資款轉化為借款的情形
1、因投資項目運營不佳或失敗轉化為借款
投資人所投資因效益不佳,意欲變為出借人以收取本息與減少風險。多存在于商事領域的對賭協議條款中。對賭協議條款的法律效力要根據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公司法的維持資本原則或變相抽逃出資。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明為投資款實為借款
這就是人們經常所說的陰陽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法院重在查明雙方是否有借貸的合意與借款是否有交付。
3、先為投資款后經協商后轉化為借款
按照《民法典·合同法編》,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據上,項目或項目公司的投資款轉化為借款,投資人需注意以下事項:
1、書面確認有關曾經投資的數額、項目名稱、分配模式等,再明確約定投資款轉化為借款,并具體約定本金、利息、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擔保等。
2、確保投資款轉化為借款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例如項目公司的其他股東或項目的其他合伙人。
3、約定的利率不超過法定的標準,避免顯失公平。
對于你的問題建議向法院提供該款項系投資款的相關證據。
第一,對方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不僅僅要提供銀行流水。還要提供與借款有相關的證據,比如借條、欠條、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可以證明欠款事實的證據。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只能提供你和對方之間有資金往來的銀行流水,確無法提供可以證明欠款事實的證據,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二,你主張該款項是投資款,這個在訴訟中屬于提出對你有利的主張。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說你對你提出該款項是投資款的事實,你應當提供是投資款的相應證據,比如你和對方關于該投資款的微信聊天記錄、投資款的去向、投資協議、分紅記錄等證據,證據該款項是投資款。這樣可以讓法院判決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避免對方再以該銀行流水,以其他案由提起訴訟。
綜上,對方僅僅依據銀行流水提起借款民事訴訟,是欠缺證據證實的。但是你應當提供該款項是投資款的證據,從而讓判決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杜絕對方就該銀行流水以其他案由再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