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能作為投資嗎_股東能向公司借款嗎?
特邀律師
股東后續投入資金經由股東會決定,則即使被認定為借款,也不同于普通借款,在公司需要繼續投入資金時,股東須在資金缺口的額度內,按照股權比例繼續投入股東借款的義務。
將股東向公司的匯款定性為投資款,公司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增資決議。公司會計賬冊中將出資和借款分別建賬,并將股東匯款登記為“其他應付款”的,不宜認定為投資款。在股東提供匯款憑證、公司出具借款收據的情形下,可將股東匯款認定為借款。
綜上所述,股東會決議和會計記賬決定了“增資款”和“股東借款”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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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向公司借貸的行為應為有效。理由是:
1、因公司股東僅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法才對公司的資本增減、對外投資等作了若干限制。但從民法原理來看,公司法在本質上屬于私法范疇,私法主張意思自治,除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貸以外,公司可以自主決定將自己所有的資產出借給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2、自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后,我國司法實踐中無論對個人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都是持肯定態度的,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并未禁止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法無明文禁止的行為不違法,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的行為并未為我國現行法律所禁止。
公司股東可以用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公司股東用個人的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屬于公司借款,可以作為公司借款入賬。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股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股東和企業之間相互借款是常有的事情。最主要的是程序合法,操作合理,盡可能降低風險。以下分情況來進行探討。
1. 企業借款給股東。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公司借款給股東,首先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要有必要的審批程序,還要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其次要注意約定的利率不要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最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走,簽定正規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借貸關系等等。
(2) 注意風險。如果長期借款在年度結束后,既不歸還,也不用于生產經營,那么是可以將未歸還的借款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2. 股東借款給企業。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首先公司和股東要簽訂正規的合同,表明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借貸是真實合法的。
(2) 注意風險。
①利息盡量不要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超過部分不太合理,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②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不要超過2:1,超過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③如果股東這個時候還沒有實繳出資,那么對應的借款利息也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借款是不能替代出資的。
④企業向股東支付的利息,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發票可以去稅局代開。
以上財會小童觀點,歡迎評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