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請求權是什么意思_什么叫債權請求權?
特邀律師
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項專門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制度。 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并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欲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并不局限于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占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 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請求權是產生訴權的基礎之一,訴權一般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則,而不是除斥期間。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債權請求權是訴權的基礎,只有存在請求權,才能夠產生訴權,尤其是在給付之訴中,如果權利人并不享有某種請求權,則其訴權的行使也必然會遇到某種障礙。(如果權利人通過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直接向特定人要求特定的行為,則因為此時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所以與訴權的行使無關。債權請求權的存續也不以訴權的存續和行使為必要條件。)
債權請求權又稱債權法上的請求權,它是指債權人基于債權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注:
1、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而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實現自己利益。
3、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范,即僅僅相對于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4、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
5、請求權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民事訴訟以此分為確認、給付、變更之訴三種。
6、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
7、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不返還(《 民法通則)第138 條、《 民通意見》 第173 條)。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與區別。物權、債權都是一種民事權利,基本的財產形式,反映經濟生活中的財產關系。當中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財產權的靜止狀態體現為物權,在運動狀態中又表現為債權,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關系。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于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除此外,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第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第四,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征,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尤其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第五,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要類型(一)返還原物請求權(二)排除妨害請求權(三)消除危險請求權(四)恢復原狀請求權主要性質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1、合同之債請求權 (包含金錢,行為,看合同如何約定)。
2、無因管理之債請求權。
3、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
4、侵權之債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