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基礎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物上請求權?
特邀律師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范,即僅僅相對于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請求權的基礎權利,包含無權、占有權,債權等,當物權、占有權被侵害,則產生無權返還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
還有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等。
請求權基礎系指能夠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物之交 付、所有權移轉、支付價金、賠償道歉等)的法律規范。
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根據當事人可以主張的請求權內容分為:
(1)債權上的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基于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2)物權上的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 最簡單的,以所有權為例:這個物是我的,有人拿去了。我因為對這個物享有物權(我的),可以向拿去這個物的人索還(請求)。
1.請求權的概念由德國法學家溫德沙伊德提出,指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目的是使羅馬法和舊普通法中的訴權從程序的角度可行,并在私法的實體法上加以規定。
2.請求權是實現權利的重要途徑與手段,對請求權的分析和檢索,既有利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準確探究當事人的訴求,正確行使釋明權,提高訴訟效率。
3.請求權基礎就是指可以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
簡單的說法:
請求權競合,權利人對于同一義務人,就同一標的,發生數個請求權的情形。
請求權聚合,權利人對于義務人,就不同標的,發生數個請求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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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雜的說法:
一樓說的不對,請求權是與形成權、抗辯權、平行的權利類型,所謂變更、確認、給付是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類型,請求權因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人格和身份權法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法上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