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訴訟_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法院能否推翻?
特邀律師
既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鑒定行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1952
謝邀!
在訴訟中提交到法庭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
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其本身不是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基于其調查相關人員、勘察現場得出的結論,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定其效力。
但是,如果當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是錯誤的,那法院可以根據其調查核實的情況來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先不說交警責任劃分是否公平公正,沒有經過事故調查無權發表評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行政行為,僅是作為訴訟證據,是不能對交警隊提起行政訴訟的,你仔細閱讀認定書最下面有幾行小字,寫的很清楚,不服責任認定,是申請復核,不是復議,復核和復議是有本質區別的。
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在法院判決中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雙方對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起訴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作為法院判決中的一份重要的證據而已。
說的通俗易懂一點,到當地交警隊申請復核,理由:本次事故成因是否有直接證據?例如監控,行車記錄儀等。你在此次事故中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條?如何證明你違反了這一條?這三個問題很關鍵!!!
如若維持原責任認定,告知對方司機,讓他去法院起訴,賠償多少錢以法院判決為準,法院不判決,一分錢也不要出!這個很重要。
非常規手段,你如果不想把事情弄的太麻煩,聯系對方司機,私下里賠點錢,小車認個全責,這樣雙方修車的錢都可以由保險公司出了,當然對方要險種齊全。對方的經濟損失也就是第二年保費上漲而已。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鑒定意見,原則上屬于證據,而不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對該認定書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即使提起了訴訟,法院也會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雖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的救濟方式:
第一、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踐操作中,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撤銷原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很少見,因此,當事人第二種救濟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闡明理由,在庭審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盡力推翻同樣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庭對其進行審查、質證后,如果認為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就可以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重新確定責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