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死亡財產分割_夫妻一方死亡后,遺產應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夫妻一方離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財產怎么分割的問題。
應該有原配活著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離世后,財產均有所有子兒,平均合理分攤繼承,如有遺囑的根據遺囑繼承。
如果屬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著的一方繼承一半,另一半有雙方子女平均分攤繼承,總之一切根據繼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攤繼承,不當請指教。
如果是夫妻共同購買房屋,丈夫去世后,首先要解決的是屬于丈夫那部分的遺產繼承問題。
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比較簡單,只要遺囑合法,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繼承。
法定繼承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那么,繼承時,先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實現繼承,有一個符合法定第一繼承條件的人,算一個,并平均各繼承一份。如果丈夫死亡時,父母還健在,不久,丈夫的父母也相繼離世,那么,丈夫的其他弟兄姐妹,甚至七姑八婆的也會間接繼承。這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若要丈夫的直系親屬完全繼承,需要眾多證明(父母于丈夫去世前亡故的證明,或間接繼承的非直系親屬放棄繼承的證明……)
在諸多證明下,由丈夫直系親屬(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實現繼承。
繼承后,才可以進行產權的轉讓。轉讓房屋產權時,必須所有合法繼承人簽字,并到公證處公證,即可到親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進行過戶手續。
‘’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夫妻一方去世,其遺產的依法分割及現實生活中的做法。
《繼承法》中規定,有遺囑的按遺囑辦,但是要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留有一定的份額。。沒遺囑的,遺產先由第一序位繼成人繼承。沒有第一序位繼承人的由第二序位繼承人繼承。
第一序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序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含非婚生子女;父母包含養父養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此類推。
除了上述法定繼承人外,還存代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先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一定贍養義務的兒媳、女婿。可以代替亡父亡母或已故配偶繼承。
現實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去世,遺產一般都是由配偶全部繼承。夫妻都不在世后,再由其子女繼承。除非特殊情況,一般有勞動能力或有生活來源的父母都會放棄繼承權。
謝謝邀請,
夫妻離婚后一方因故逝世,繼承人應如何分割遺產?遺產的分割按法律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即然你們己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已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離婚后的原來配偶有一方因故逝世,他(她)的財產與前配偶沒有任何關系,前配偶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力,如果因故逝世的一方,在逝世前立有遺囑,公證文書或有法律認可下的遺言,將財產一部分或全部,分配給前配偶的情況下,前配偶才有繼承遺產權力。
您好!
夫妻一方過世,遺留下來的財產,千萬不要認為都屬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繼承來進行分配——本來僅僅夫妻倆人的財產,可能要由多個人來分了。
繼承問題,或者說遺產分配,可以說是每一個家庭都必然會面臨的問題。一旦發生繼承,有兩個問題繞不開:一個是繼承人的范圍,一個是可繼承的份額。
繼承人的范圍
題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媽,有弟弟,有女兒”。
這個描述,其實基本上已經圈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妻子、母親、女兒。這三類人,就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題主提到的“弟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在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男方生前有過合法有效遺囑,那么,將忽視上述法定繼承人范圍,由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所以,關于題主問題,涉及到的繼承人范圍,基本結論是:
- 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 如果男方生前沒有合法有效遺囑,其遺產由妻子、母親、女兒繼承。
可繼承的份額
1.房產中的“遺產總額”。
題主提到“現有住房一套,為妻子住房”,其實這個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妻子個人財產。
- 如果這套房子是夫妻用共同財產獲取的,或者說“婚后沒有用個人財產獲取”,那么,這套房子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題主描述,更偏向于理解為“登記的是妻子名字”。那么,這套房子中,有一半兒作為男方的個人財產,現在變成了遺產。
- 如果這套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而且確實是妻子個人財產,那么,房子將不作為遺產,不存在房產繼承的問題。
所以,題主首先需要確定的,是這套房子,到底屬于妻子個人、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我們只就這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男方生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做討論。
- 這套房子中,有一半兒是男方個人財產,現在作為遺產。
- 上述三個繼承,對這部分遺產份額具有均等繼承權,各自1/3,也即各自繼承整個房產的1/6。
- 所以,嚴格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相當于妻子有整個房產的4/6,男方母親、女兒各自1/6份額。
3.應該如何分配?
無論法定分配結果是什么,都需要繼承人之間進行協商——所以,上述法定繼承份額,提供的是一個分配依據,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體分配結果,需要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
這里無法給出結論,只為題主提供一些建議。前提是,家庭和諧。
- 盡可能不要“向上繼承”。例如,如果男方母親繼承,從理論上,未來不太長的時間內,可能還會發生一次繼承(男方母親過世),還需要對同樣份額再辦理一遍繼承,比較麻煩;而且,如果男方有兄弟姐妹的話,發生轉繼承是必然的,更麻煩。前提是,妻子要孝敬婆婆,孫女要孝敬奶奶。
- 可以考慮由女兒繼承。這個建議的理由是,未來房子恐怕還是都需要給到女兒,在女兒孝順的前提下,提前讓女兒繼承,可以免去后續再繼承、再過戶產生的麻煩、甚至費用問題。
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都不想放棄,那么就按照法定規矩來,大家也不要爭——只要繼承人沒有“出格”的事兒(例如,觸發了不能繼承的條件),結論就是如此,爭執無非也是增加點麻煩而已,改變不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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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這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是事情一旦發生了接下來的很多問題要面對,財產的繼承分割就必須去解決。
結婚之后,夫妻一方意外死亡,意外死亡一方的財產歸誰?這是個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第一位繼承人有父母子女和配偶,就是說如果這個意外死亡的一方有書面遺囑來分配自己的財產的話,遵照遺囑,如果沒有遺囑的話,由繼承人平分,但也不是絕對的平分,幾個繼承人之間可以相互商議,如果無法商定,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
法律條文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中確實有很多家庭為此多年困擾走不出陰影。有一個案例:有對夫妻有一個孩子,女方是個獨生女,父母健在,女方身體一直不是很好,男方也盡全力進行救治,但遺憾的是賣了套房子用最好的藥,最好的醫療條件也沒能夠挽救妻子的生命。在辦理后事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女方父母愿意放棄對女兒財產的繼承,但是前提條件是男方帶著孩子好好過不能再婚,男方剛剛經歷喪妻之痛,也答應了不再婚,將老人當做自己的親身父母孝敬。所以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套房子沒有進行分割。但是過了幾年,男方又找到了合適的結婚對象,結了婚,住的是男方和前妻共有的這套房子。這個時候,老人就過不去心里邊的這道坎,覺得女婿又結婚了就不再是自己的女婿了。心里郁悶,于是就將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女兒生前留下的房產。女婿也覺得很委屈,畢竟40出頭就不再婚了,這種保證說的容易,做起來確實難。也不近情理。而且一線城市一套房也價格不菲,現在分割也是很大損失。
問題的癥結在哪兒呢?作為一個律師角度,個人認為女方過世之后,男方就應該主動的跟老人商量女方留下的財產該怎么分割,不管以后再不再婚,老人家失去了女兒,男方應該主動將妻子留下的財產中屬于老人的份額給老人。經濟上先分清楚,之后再孝敬老人也顯得你重情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