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屬于哪個部門_哪個部門負責工傷保險?
特邀律師
什么是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單位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何時申請?
發生工傷后30天內單位應當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單位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各地的細節要求可能不一,請按當地勞動部門的要求提交)
1)工傷認定申請報告(單位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正式文件)。
2)工傷認定申請表。
3)受傷員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5)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首次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復印件)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提供證言材料(證明人簽名)
單位不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發生工傷后30天內單位不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家屬)可以在工傷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如何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前提
工傷發生后30天內單位未為員申請工傷認定。
- 時效
工傷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 申請主體
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家屬)
- 受理主體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一般來說,員工在哪個社保局(或社保分局)繳交社會保險的即到該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的窗口中一般會有一個專門受理工傷的。若沒有繳交社會保險的,則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企業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請
準備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原件
該申請表可以在社保局窗口領取,亦可以到社保局網上打印。
<2>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復印件,需要提供原件核對
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若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則可能需要先提起勞動仲裁,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3>受傷相關材料證明 復印件,需要提供原件核對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程序
1、受理或不予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以上材料后,必須在15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受理:
1)受理的給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2)不受理的給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對于這個決定,申請人(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家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復核。
2、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費用承擔主體
員工受傷后可以獲得的補償和賠償費用請見下面。
以上費用承擔的主體是在員工依法繳交了工傷保險的前提下的。
若單位沒有為員工繳交工傷保險,則全部費用由單位承擔。
注意事項
本經驗只不過是工傷處理的程序性指引,關于能賠償多少之類的需要根據傷殘等級和各地標準而定。
工傷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中心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1、《職業病防法》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相信你說的是工傷受傷后的認定程序和傷殘等級鑒定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天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也就是說到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即人社局,具體遞交申請材料是到人社局工傷認定辦公室。 那傷殘等級鑒定是要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