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_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哪些行政案件?
特邀律師
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的案件,大多數都比較嚴重。
不過還是要分情況來看,因為有的時候也是有例外的。
第一,如果是刑事案件。
一般都比較嚴重,按照法律規(guī)定只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才會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可見這類案件都是相當的嚴重。
第二,如果是民事案件。
大多數地區(qū)都是標的額在3,000萬以上的,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當然民事案件只分標的額的大和小部分,嚴重還是不嚴重。
不過如果標的額在3,000萬以上的話,至少在大多數人看來都是相當嚴重的案件。
第三,如果是知識產權案件。
按照法律規(guī)定,所有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案件,一審都是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即便標的額僅有幾萬塊錢,十幾萬塊錢的,一審也是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所以這類案件即便一審在中院審理也不一定很嚴重,當然也有可能很嚴重,如果標的額特別大的話。
所以具體問題要具體看待,不能籠統(tǒng)的說一審在中院開庭得都非常嚴重。
畢竟有些案件一審在中院審理,也不見得就特別的嚴重。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檻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行政訴訟一審審限是三個月《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可以,但是打官司要一級一級打,最高法只接受四類案子。第一類是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類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第三類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等; 第四類是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述規(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