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案和結伙作案的區別_結伙作案認定標準?
特邀律師
團伙作案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二)結伙作案指兩人以上,作案是做違法的事。用在法律上專指故意的那種。故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過作案事件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適用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解釋“,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但在辦案實踐中,有許多作案次數為兩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為拘留延長理由,顯然是失當的。 關于“結伙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竄作案”的適用存在泛化傾向,戶籍地對延長拘留期限有較大影響。
結伙作案是屬于共同犯罪的類型,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如下:
1、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共同行為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于間接實行犯。單位共同行為,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于一個單位共同行為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共同行為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共同行為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共同行為。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怎樣辦理團伙犯罪的案件
辦理團伙犯罪的重大案件,應當在黨的方針政策指導下,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鑒于在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在法律文書中,應當統一使用法律規定的提法。即:辦理團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應按犯罪集團處理;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并根據其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情節,該重判的重判,該輕判的輕判。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質的危害行為的次數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為人分別實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來是多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