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判決和調解區別_民事訴訟調解和判決的利弊?
特邀律師
調解是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 但調解書簽收就生效了,你不履行調解書結果,會立即被強制執行,沒有二審的機會。判決會按法律規定判決,沒有讓步的可能,但可以上訴,獲得二審的權利。
開庭前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了,開庭筆錄就可以簡化,把雙方最終的調解意見寫進筆錄,再根據筆錄制作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即時履行的,原告直接申請撤訴,整個事情解決掉了。
開庭前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按正常程序開庭。
開庭后調解,就是開庭的訴稱與辯稱、舉證與質證、法庭辯論等程序都結束了,雙方根據剛才的庭審情況,各自再做一些讓步,以達到調解的目的。
庭后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等待法院下判決書了。
調解的好處雙方不傷和氣,不論官司輸贏,在互相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訴訟費減半收取,同時也減輕審判人員寫判決書的壓力。
調解貫穿于整個審判階段,宣判之前能夠達成調解的都可以。
對于同一個案子,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被告方不履行義務時,原告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除此之外,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多不同的。
第一,判決書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明確的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查明事實后下達的判決。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支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而調解書,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雙方互諒互讓,參考法律規定和案件雙方實際情況做出的調解,它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則的前提下,不拘泥于法律規定的幅度和雙方的證據,以雙方自愿為原則。
例如,甲交通肇事造成乙死亡,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確定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一種方法,法院判決。最終甲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附帶民事賠償三十萬元。這叁拾萬元必須逐一根據法律規定的項目、計算方法和相關證據計算得出,判決后甲入獄服刑,但沒有錢賠償乙的近親屬。
第二種方法,調解。法官做了雙方大量工作,最后調解,甲從親友處籌借二十萬元一次性交給乙方親屬,乙方親屬出具刑事諒解書,雙方今后再無爭議。甲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這種情況,甲方必須把款項交清對方才會簽署諒解書,所以不存在賴賬的問題。
第二,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生效后不能提起上訴,但是有合適的理由和證據可以申請再審或檢察院抗訴,但是調解一旦雙方簽字送達,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再反悔,也不能上訴或申請再審。如果在雙方簽字之前則任何一方可以反悔,那樣的話就直接轉入普通訴訟程序。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判決結案的,簡易程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普通程序的按標準收取,訴訟費的負擔一般是敗訴方承擔或者按輸贏比例承擔,特殊情況下由法官決定。
以上回答供參考。
哪種有利,不能一概而論。
1、一般情況下,調解程序比較快速,節省時間和一半的訴訟費,當然也節省雙方大量的精力,這是優勢。但是,既然是調解,肯定是雙方做了某種程度的讓步,尤其是原告方做的讓步一般是更大一些。從這個角度講,原告應該是有點吃虧,起碼從形式上是這樣。對應地,被告的支付時間有所提前。
2、判決不需要雙方互相讓步,但是判決耗費時間比較長,尤其是一審判決下來,雙方有可能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后進入二審程序,幾個月甚至一兩年就這樣過去了。對于原告方急需資金的情況(例如傷者在醫院里等著交錢),是一種煎熬。
3、無論判決還是調解,送達生效以后,其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對方不履行,當事人均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4、相對而言,調解因為有雙方的讓步,矛盾對立程度要差一些。而判決,則雙方對立情緒更重一些,遇到敗訴方有意當老賴,那么對于原告方,判決書就成了一張法律白條。
5、一般情況下,調解送達后,沒有非常特殊的理由,當事雙方不能反悔。判決的話,一審下達后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5天內提出上訴。因此,如果事情復雜,調解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周全,因為一旦雙方簽字送達,基本上沒有反悔的機會。
補充:有朋友說,調解時讓步很大,達成了協議,但是對方事后不支付作老賴。這種情況很多。應對辦法是,把調解時讓步的那部分作為違約金,雙倍要回來。把這一條加到調解協議里。
舉例:甲應當賠償乙十萬元,調解時甲讓步三萬達成協議,乙支付甲七萬即可。后邊加一條,如果乙不按協議按時付款,乙應支付六萬元違約金。這樣的話一旦乙不履行協議導致甲申請強制執行,乙應當支付甲十三萬元。
其他人回答的都不錯,但是我覺得還是沒有答到根本上來。
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不錯,;當事人拿到不同的文書的心理會有不同也不錯,調解書是基于當事人各方自愿,判決書不一定就是各方的自愿。但是呢調解書和判決書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甚至可以最終影響執行效果。下面我說一說他們的不同之處:
第一,格式和內容的不同,調解書一般不對案件事實做深入詳細的查明和分析,也就是說一般不會分析案情細說法理。就是一個簡單的協議書。而判決書不一樣,判決書必須要查明案情,說清楚判決的法理和法律依據,有時候一份好的判決書簡直可以作為法學教科書和維權指南來學習使用。而調解書不具備這樣的功能。
第二,調解書一旦出具,簽收立即生效,不可以上訴,判決書收到后十五日內可以上訴,這是程序上的區別。
第三,執行效力和效果不同,雖然兩份文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呢,注意現在刑法有一個新的罪名,就是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話,是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的,義務人在拒執罪這個刑事責任的壓力下,肯定會更加積極的履行文書義務的。
但是,拒執罪要求行為人拒絕履行的法律文書只有判決書和裁定書,是不包括調解書的。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可以依據調解書來追究拒不履行調解義務的人的刑事責任的。有些人有能力履行義務而不想履行,故意跟你和解讓法院出具調解書,回頭又拒不履行,你又無法要求追究他的更大的拒執罪責任,你除了催促法院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的辦法可行,那么執行效果就會大打折扣了。這才是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根本區別所在。
現在大多數民事案件一般法院會在開庭前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調解,法官就會可以安排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調解相對于判決而言無疑效率更高,對于原告而言可以盡早拿錢(賠償),但調解無疑需要當事人相互妥協,各自讓一部分利益,協商一致達成調解方案。然后,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
一般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民事調解書,當事人簽收后就不能上訴了,一旦當事人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一般為原告)就可以拿著民事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對于一審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如果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此時就需要再經歷漫長的二審程序,這無疑要給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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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在法律訴訟面前,可以進行訴前調解和判決書生效后,15天案子進入到執行局還有一次調解,調解協議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在于,調解協議書屬于在雙方自愿的基礎情況下,完成的還款意愿,而判決書是法律程序后,法律賦予的權利,債務人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義務,沒有商量和調解的說法,判決書生效后,債務人必須在10天內履行法律義務,而調解書生效后,中途不能履行,屬于合約違約責任,他們之間的法律屬性不一樣。
債權人如果起訴債務人,所有的調解包括進入到執行局的調解基本都屬于失敗的調解,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能達成還款意向,肯定走不到法律訴訟這一步,就是因為無法達成還款意向,致使債權人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民間借貸,如果經過訴前或者進入執行局之后的調解,都是對債權人來說非常有利的事情,對債權人來說,縮短了追債的時間,因為調解的時間最快,一般都是一次或者二次就基本完成調解,而判決書是債權人從起訴,到判決,到執行,這個時間少說三個月,多說甚至一年以上,因此調解協議書和判決書最大的區別就是縮短了追債時間。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說一說我們國家的案件性質吧。首先我國的案件主要分為民事行政刑訴。民事案件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涉及的主要是多與少,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案件。比如合同違約,離婚,繼承等,這些案件說白了涉及的就是錢多錢少,誰拿的多,誰拿的少。這類案件調節有助于恢復社會關系,修補破裂的家庭關系,這類案件調解比較好。
而刑事案件是不允許調節的,當事人可以和解。行政案件中,對于違法與否是不能調解的。而向土地補償款,補償等涉及金錢數額多少的案件是可以調節的。
總而言之涉及犯罪事實,違法事實這些由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狀況是不可以調解的。但是像涉及金錢的一般可以調節。
調節好還是判決好,這個要多角度看待。判決的公信力比較強,至此糾紛徹底解決。調節可能會反悔,導致案件不能徹底結束。當然,就社會關系的修復來講,還是選擇調節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