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辭職了還要加班嗎_經常加班要不要辭職?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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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這樣的一次判決讓不少打工一族都瑟瑟發抖,難道以后公司的加班要求都只能無條件答應了嗎?真經也是做人事的,看到這樣的事情我都覺得吃驚。
最近,江蘇省揚州市兩名員工就遇到這樣的糟心事。原本要和公司談辭職,結果來了一個緊急工作,公司要求兩人加班,但兩人因為快辭職了就拒絕加班。結果,公司因違約造成12萬元的損失。經法院判決,兩名拒絕加班費員工需要賠償公司1.8萬元。
很多網友就不滿了,平時公司用各種手段,什么狼性、什么個人發展等等借口,脅迫員工996,也沒見賠償,這次就因為拒絕一次加班,反被公司索賠,這還有天理嗎?
實際上,對企業來說,加班有勞動法的約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除了幾種特殊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所以,如果從正常角度看,此次員工拒絕加班,完全合法合理,沒有任何責任。
不過,勞動法里也規定了4種特殊情況,員工是不能拒絕加班的。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
三是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四是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此次,法官就是以第四條為依據,判決員工存在過錯。從法律上這也解釋得通。如果公司相關崗位只有這兩位員工,那這兩個員工在未辭職的情況下,是不能勞動法規定的緊急任務的。
但是,這里面有一個法律認定的問題:公司的這項任務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緊急任務?
這個認定非常關鍵,什么樣的任務才是緊急任務?是老板說了算?還是合同說了算?如果認定條件過于寬泛,那公司隨便一個工作任務都可能被認定為緊急任務,那公司就可以以此為名,強制員工加班,甚至都不用和員工協商。如果員工拒絕加班,那公司可以向員工索賠。這樣會造成什么樣的導向?員工們還有選擇權嗎?
所以,真經認為,這樣的判決雖然有法律依據,但是會造成一個不好的導向,相當于給企業找到了一個鉆勞動法空子的門道,那企業員工們,可就沒好日子過了。
真經也希望,有正義感有能力的律師能幫助這兩個員工重新上訴,將判決扭轉過來。
你如果已經提出來辭職了,那一般是不會安排你加班了的,但是要是公司有這個需求的話,那還是配合一下吧,畢竟都要走的人了。
先說我的觀點:
1、不會選擇辭職
2、提升加班效率,尋求加班補償
3、在加班努力成長自己
4、刻意調整,注意身體健康
下面做具體闡述:
加班,已經是中國職場常態化了。
不管國企私企,個體戶還是公務員,幾乎都有加班。
越好的公司,加班的現象就越嚴重。一些優秀的職場人和職業經理以及老板,他們往往加班到很晚。
加個班就辭職,顯得對職場很無知也很淺薄。在這個里面,如果你所在的公司不加班,那這個公司效益可能真不咋樣。
既然加班,不可選擇。那作為一個職場人,一方面要努力的提升自己的加班效率。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規尋求自己的加班補償。
加班不是簡單的耗時間,踩著時間點等下班。既然要加班,那就應該努力的把活干好。加班是為了干活,不是為了好時間。
一般的公司,如果經常性加班,都應該會有對應的補償制度。國家也會有相關明確的法律法規。
只要你能拿到加班的相關補償,只要你在加班的這個時間段內還在努力的工作,沒有單純的消耗時間和體力,我覺得加班也是很不錯的,是提升自己職場價值的一個途徑。
如果你接受加班,那么加班期間,你也應該和在正常的上班時間內一樣,要動腦袋干活。
一般公司要加班,往往就是因為既定的工作任務目標沒有達成。也就是團隊效率不高。
所以千萬別走老路,磨洋工。在工作中應該更多的去想一想,怎么樣更高效率的去完成你的工作。
經常加班,那就應該刻意留意一下自己的作息。多多鍛煉。這個不多贅述,大家都懂行。
綜上所述,加班是職場的常態化現象。一說要加班就要辭職,顯然很不明智。應該更多的想一想怎么樣在加班中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怎么樣在加班中成長自己,同時在加班中保護好自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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