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工到期應結清工資嗎_辭工到期是否結清工資?
特邀律師
答: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人辭工到期工廠不結清工資,這種情況應視不同情況來處理:
1,若用人單位在該員工入職時已講明,離職后的工資結算與其他員工一樣正常發放,在離職時不一次性結清,針對這種情形,員工可以讓其提供一個證明,提供銀行卡號后等其打在自已帳戶上。雖然與現行勞動法相沖突,但事實上這種現象普遍存在。這與拖欠工資是有所區別的。
2,用人單位不結清工資是有主觀故意上的拖欠行為,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拒絕,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讓其給予幫助與調解讓公司結算個人應得的工資,對于離職后工資結算時間的規定,各省標準不一致,建議查詢當地的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了解。 例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辭工后,按月實際工作計算工資,從當月1號那天到辭職那天止,至于是辭職當天發,還是下個月正常發工資日發放,都是可以的。
當然,你那個企業如果是私人老板,而且之前也有過拖欠工資的習慣,你可以主動提出要求,當天發放工資。如果是一般的正規企業,自然不必擔心工資發放的問題。
還有辭工分為,被辭工或者主動辭工兩種,在辦離職手續的時候,要協商好相關工資補償事宜。當然你離職后,在辦離職的時候公司也會跟你簽署相關保密條例,有時候也會相應補償部分工資,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和工作年限計算。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希望能幫助到你。
如果你正常辭工,應在到期后三天內結清全部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辭職了,用人單位是不是應該一次性結清工資呢?
其實用人單位的工資結算和發放都應該有固定的時間,這個時間理論上應當在勞動合同里約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工資,就屬于拖欠工資。
現實情況是多數用人單位在提供勞動之后的次月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時間還一般不會很早,都是在20號以后。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本著誠信原則,在工資發放的時候,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正常發放工資。
當然也不應該難為勞動者,非要讓勞動者到單位取現金。絕大多數情況會直接發放到工資卡內。
用人單位如果不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工資報酬的話,就屬于拖欠工資。
按照國家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拖欠工資應當予以補發,并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這就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約束手段。
一般來講,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協調,最好一次性結清。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要求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完畢后,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完剩余工資,這是最好的做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