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工到期工資是否結清_辭工到期是否結清工資?
特邀律師
工人辭工到期工廠不結清工資,這種情況應視不同情況來處理:
1,若用人單位在該員工入職時已講明,離職后的工資結算與其他員工一樣正常發放,在離職時不一次性結清,針對這種情形,員工可以讓其提供一個證明,提供銀行卡號后等其打在自已帳戶上。雖然與現行勞動法相沖突,但事實上這種現象普遍存在。這與拖欠工資是有所區別的。
2,用人單位不結清工資是有主觀故意上的拖欠行為,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拒絕,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讓其給予幫助與調解讓公司結算個人應得的工資,對于離職后工資結算時間的規定,各省標準不一致,建議查詢當地的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了解。 例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很多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一般都是固定在每月的5號、10號、15號等,因此,對于離職員工,其工資基本上都是要等到下個月發工資的日期才能結清所有工資。
但這樣的做法其實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所有的工資報酬。
現實與理想是有差別的,現實是只要能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哪怕晚一個月也沒有關系,只要用人單位不亂扣工資就行,因為,很多勞動者離職后都拿不到被拖欠的工資。
如果你正常辭工,應在到期后三天內結清全部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辭職了,用人單位是不是應該一次性結清工資呢?
其實用人單位的工資結算和發放都應該有固定的時間,這個時間理論上應當在勞動合同里約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工資,就屬于拖欠工資。
現實情況是多數用人單位在提供勞動之后的次月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時間還一般不會很早,都是在20號以后。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本著誠信原則,在工資發放的時候,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正常發放工資。
當然也不應該難為勞動者,非要讓勞動者到單位取現金。絕大多數情況會直接發放到工資卡內。
用人單位如果不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工資報酬的話,就屬于拖欠工資。
按照國家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拖欠工資應當予以補發,并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這就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約束手段。
一般來講,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協調,最好一次性結清。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要求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完畢后,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完剩余工資,這是最好的做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