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加班費規定要約定嗎_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無效,但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基數。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時間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約定具體加班費金額無效。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法定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加班是員工對公司的風險,支付加班費是公司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支付員工加班費,或者是安排調休。
一、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有3種不同的情況,對員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時間安排加班,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在周一到周五這些正常上班的時間,下班以后,要求員工繼續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給員工加班費,標準按照不低于工資的150%來執行。
二是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加班,情況有所不同。
第一種,是企業安排員工進行補休。比如,周六員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時間,安排一天,讓員工休息。
第二種,企業沒有安排員工進行補休,那么,企業必須支付員工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春節、元旦、中秋節、清明節、端午節、國慶節這些法定節假日,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因此,公司在不同時間要求員工加班,公司對員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樣的,要區分情況來分析。
二、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
對于企業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員工加班,事后又安排員工進行調休了,那么,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因此,如果企業是這種情況,無可厚非。
有的企業,不發加班費,卻通過其他方式,變相的發放加班費。我一朋友,做室內設計,負責招投標工作,有時候開標前,經常需要加班。他的老板,一般不發放加班費,經常是發放獎金。中標以后,老板會獎勵他,既相當于加班費,也是對他標書制作、招投標工作的獎勵。雙方都很高興。
有的企業,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費。有的企業,就是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肆意的安排員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費。而員工,為了能夠長期從事這項工作,忍氣吞聲,不主張自己的權益,也導致企業肆意妄為。
三、對于故意不支付加班費的企業,員工該怎么辦?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拒不支付加班費,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也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常所說的勞動局,可以責令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和加班費,甚至也可以責令公司給予賠償金。
另外,我國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公司安排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公司違反了這一規定,就屬于不按規定安排加班,勞動局有權要求企業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
對于企業不按規定發放加班費的情況,員工需要主動的維權。
一是可以找工會協調。工會是代表職工利益的。我們可以集體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出現,與企業管理層、領導層談判,維護職工權益。
二是可以申請調解。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由調解員對勞資糾紛進行調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發放加班費。
三是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訴。這是比較激烈的手段,相當于勞資雙方對簿公堂。雖然能夠成功的維權,但是代價也是比較大的。不利于員工以后的工作,需要慎重。
綜上所述,對于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我們要辯證的看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不是一定要求企業發放加班費。對于企業不按法律辦事的行為,員工也應該敢于維權,不要畏懼企業,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這個關于“我拿的是固定月薪,晚上和周末加班都沒有加班費,請問這合法嗎?”的問題,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您,您公司的做法99.99%不合法,并且嚴重違反勞動法。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是否有關于工時即工作時間的約定,例如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時間約定為每天工作8小時,標準工時制等這樣的字眼。
如果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那么我可以說你現在的公司100%違反勞動法,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36條規定的法律解讀如下:就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能超過44小時,如果超過就算加班。當然同時勞動法對每個月加班也有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41條規定的法律解讀如下:企業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以每天不超過3小時,但一個月最多不能超過36小時,這些都是基于企業與員工約定是標準工時情況下的規定。
如果企業根據勞動法規定,與員工約定實行非標準工時,即綜合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時,那么就不受上述勞動法規定限制。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39條解讀,39條就明確規定了,如果企業因為自己生產特點,指的是企業生產存在淡旺季的情況,不能按上述36條和38條規定執行的,需要向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綜合工時或者不定時工時,就可以不用按上述36條和38條規定執行。
如果你們企業已經向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了綜合工時,那么你平時晚上或者周末加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或者1:1調休
企業申請了綜合工時,并且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也約定了是綜合工時,那么這個時候,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特點,也就是淡旺季特點,自主安排員工上班或休息,但綜合工時分為以月、季、年為單位,一般公司申請的都是以季為單位,即一個季度對勞動者進行一次統籌安排,例如一個季度共為分3個月,每個月44小時,共計44*3=132小時,這個132小時只要企業支付了員工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員工就需要在這一個季度服務滿,如是某個月是淡季,企業安排員工休息了,那么下個月企業讓員工加班,企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企業在這132小時以外再安排員工加班,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是平時晚上加班必須是要按1.5倍標準支付加班費,如果是周末加班企業可以安排1.5倍支付加班費或者1:1調休。
這里有人可能會問周末加班不是應當按2倍計算加班費嗎?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勞動法律法規規下,企業如果申請了綜合工時,周末加班是可以按1.5倍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需要按標準工時2倍來計算。
如果你的企業幫你這個工種申請了不定時工時,那么你現在平時晚上或者周末加班,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加班費
不定時工時申請相對比較困難,一般只有像銷售、企業高管這類人群才可以申請下來,因為他們的崗位特性決定了他們的工作特點和用工形式,像銷售不需要天天按時去公司報到,只要你每個月有業績產生,公司才不關心你有沒有去公司打卡呢,企業高管也是一樣。所以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崗位,還有你的這個工種是不是公司已經申請了不定時工時,如果企業申請了,勞動合同或者制度中有約定,那么企業就不違法,但如果沒有申請不定時工時,那么可以肯定地說,你目前所在的公司安排你晚上和周末加班且沒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是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根據勞動部申請不定時工時是有條件的,不是所有崗位都可以申請,具體詳見上述規定。
結語
通過上述我的關于標準工時,綜合工時,不定時工時三種工時的用工方式描述,你應當清楚什么樣的工時下面如果超出標準工作時間,如果不支付加班費即是違法行為,你自己可以看看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看看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如果真的違法,請你收集好相應的加班時間證明,有必要時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別提醒:關于加班記錄證明材料的收集工作,有的企業為了規避支付加班費,會規定員工加班必須提前申請,如果未申請的延長工作時間,一律不視為加班,那么你以后也要留個心眼,如果企業安排你加班你可以保留相關要求加班的證據,例如微信聊天記錄、會議錄音記錄,加班申請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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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勞動合同里面明確規定了上班時間是五天八小時,工資也給你固定了,這是很正規的合同。至于你說額外加班有沒有加班工資?主要取決于合同約定和公司加班制度規定。
根據你的提問,我分析你應該是辦公室一類的普通職能部門崗位員工,所以上班才是標準的五天八小時,工資也是固定的。說實話,這類行政崗位加班可能也沒有加班費,更不會在合同里面約定加班工資的事情。尤其是加班不多的情況下,偶爾加點班,員工還向公司去要加班費的話,可能還會被別人奚落。
其實嚴格來說,普通崗位的員工加班都應該要支付加班費的,不管合同里面有沒有明確約定加班費的內容,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員工加班了,就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由于種種因素,員工加班可能根本就沒有加班費。這就是現實和法理的區別所在。
另外一個就是公司的加班制度,它直接地影響著員工加班是否有加班費。如果公司的加班制度里面規定哪些崗位加班有加班費,哪些崗位加班沒有加班費,員工加班多長時間才有加班費,那么加班費就會按照這個制度來執行。
我的意思就是,你要結合你自己的工作崗位,統計一下你是否經常加班,是否長時間加班,一天、一周、一個月加班了多少時間,然后按照加班的頻次和時長來確定是否向公司提出加班費的主張。如果你是偶爾加一下班的話,那么就算了。如果天天加班,那么就必須要提加班費的事,不管你的合同是怎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