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補和交通補貼算工資嗎_餐補和交通補貼算不算是工資?
特邀律師
包含餐補交通補貼。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月工資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條文注釋] 本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發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1、經濟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按照我國的統計口徑,工資一般包括:(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其他工資。2、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3、經濟補償分段計算。目前,可以明確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第一,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第二,分段計算的時間劃分分別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計算經濟補償的時間段,后者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計算經濟補償的時間段;第三,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分別是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定。1、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2、《通知》對職工福利費進行了明確界定,并明確規定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社會保險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上年1-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社會保險費實行各險種同基數核定。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于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每年4-6月,用人單位應根據所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還有疑問,可以留言,也可以在工作時間撥打當地社保咨詢電話12333市話【市話收費】。
補充回答:你說的那種情況,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應該按實際工資情況來為你們繳納社保(只要基數不超過最高上限),而不應該按最低標準來交。
到手工資就是稅后工資, 到手工資=(底薪+補貼+提成)-(社保+交稅), 和稅后工資是一個意思,到手工資計算的時候就是計算得到的所有然后交稅之后的結果,如果想問的話,你就問:底薪多少?提成多少?有什么補貼?有沒有五險一金?
補貼是工資總額的一部分。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發到工資中的飯補,屬于工資。
1、工資條目一般都是公司自己定的,至于說飯補還是其他什么補助,只要在工資統一發放,都屬于工資的一部分,達到個稅起征點的話,一樣計稅。
2、很多公司都把原來單獨的飯補直接做進工資里面。
一方面,這樣顯著工資稍微高一點,員工也高興,愿意自己支配這筆錢。
另外,餐補單獨發放的話,對于財務記賬無法取得進項,費用支出賬就不好做,發到工資里面,適合做稅務賬,反正按照標準做個稅就行了。
住房補貼、車補、餐補、通訊費、過節費這是新增加的工資總額組成的法律規定,國家統計局1999年的舊規定,已被后者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新規定所取代。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發布部門:國家統計局 發布日期:1990-1-1
四、關于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的范圍
(一)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二)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二、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中通常有一部分表現為餐補、交通補助等費用,那么到底這些補貼費用算不算工資的一部分呢,因為這關系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對此,我們認為,這個問題關鍵取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情況。如果約定該部分收入不屬于工資總額,則在計算加班工資時可以對這部分收入不予以計算,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并且每月都是支付相同的補助,則可能會被認定為該部分補助是工資總額的一部分,此時,如果單位沒有將這部分數額計入加班工資的基數中,將存在很大法律風險。 對此,我們提醒大家要特別注意,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但用人單位不能規避法律風險,相反會因為約定不明承擔非常不利的后果。所以,我們建議在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應該明確約定補助等方面的費用不計入工資總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