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理_緩刑期間又犯罪怎么辦?
特邀律師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是對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處罰,并不剝奪犯罪分子的民事權利。
對于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只要遵守緩刑的有關法律規定,不從事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從事原工作、結婚等是可以允許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舉例:如果前罪是2年徒刑(緩刑),新罪是3年徒刑的,應當在3年以上5年以下量刑,即可以判處4年徒刑。
《刑法》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可能會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一起執行。
緩刑期滿后發現的,只處理被發現的單罪,不合并處罰,是否能取保候審,需要結合所犯罪的情節來定,達到了取保候審的條件的通過申請是可以辦理的。
1. 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緩刑考驗期內犯有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和后罪一起處罰,且不可再處以緩刑。
2.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參考第921號房毅信用卡詐騙案佐證了上述觀點。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判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但是給予1年的考驗期。自判決之日起1年內如無新的故意犯罪(過失和正當防衛不算)行為或無余罪被發現、取消原來所判的八個月刑事處罰(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仍要執行)。
根據《刑法》77條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解釋一下:一般情況下,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再到監獄服刑。但是,如果在考驗期內犯了新的罪行(無論過失還是故意),或者發現以前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的漏罪,便要立即收監,新罪舊罪一起清算。
所以說,緩刑期間一定要遵紀守法,否則一旦犯事,那這個緩刑會立即取消,進監獄服刑,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任何商量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