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兩年還能執行嗎_強制執行超過兩年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我是一個案件的被告,原告在判決書下來兩年未申請執行,判決書是不是已經作廢了,我是不是不受法律約束了?
這個不好直接這么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按上面規定來看,當事人若是在兩年內沒有申請強制執行,那法院確實是不再受理。也就是說,這個生效的判決也成為一個廢紙。但這涉及兩個問題。
1、這個兩年的申請期限是從判決書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對于多數判決來說,并非判決書下來當天或判決書上面的落款日期便是生效日期。對于一審判決來說,要在當事人受到判決書之后,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一般15天),判決書才生效。這里的日期要以最后收到判決書當事人的日期作為確認日期。
至于二審判決可能有所爭議。因為二審屬于終審判決,所以有的人則認為判決書自法院判決之日起生效。不過,現在司法實踐普遍認為二審判決應當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個人認為,以送達當事人后生效更具合理,也更有利于解決問題。按《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判決作出后必須送達當事人。而從維護當事人的角度來說,只有收到判決書,才能依據判決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果沒有送達即生效,當事人無法履行義務即被強制執行,不利于定分止爭。
2、是否存在中止、中斷情形。
按法律規定,這個申請期限是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所以原告沒有申請強制執行,我們也不好直接認定其已經喪失相應的權利。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問題比較多,這里也沒有辦法詳細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時效有著明確的規定,大家可以看看。若是符合有關中斷中止的情形,那仍然可以申請執行,法院也會依法受理。
我是被告,已經超過兩年執行時間了法院還想繼續履行可以嗎?我怎么辦?
打官司就是以實現訴求為最終目的,勝訴只是拿到了鑰匙,但能不能打開鎖,還要看訴求能否落在實處,就是錢能否拿到,請求的事項一一實現。而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是個大問題,許多案件卡在難以執行上,讓原告贏了官司也難開心起來。
正常來說,申請人提交執行申請六個月左右,法院都會有一個答復。你提交強制執行申請兩年后還沒有執行,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是你的案件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已經終結執行程序,但是你沒收到消息,可能送達出了問題。
二是目前沒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但法院一直在跟蹤和監控財產線索,所以一直沒有結果。
三是自執行法官案件太多,積壓過多,還沒排到你的案件,當然不排除消積對待的可能。
結合這些原因,我給你三點建議:
向申請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接受執行申請的法院在六個月內沒有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為你離你申請執行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你完全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也是利用系統內監督,發揮上級監督下級的一種有效手段。
向執行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進行法律監督。
你可以向檢察院反應執行情況,檢察院核實情況后依法對人民法院出具檢察意見,可以有效督促法院加快執行工作。
請求紀委、監察部門介入監督
長時間不履行執行職責,本身就違反工作紀律。背后甚至可能隱藏有貪污、腐敗、受賄等行為,你向紀委、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后,如果核實情況屬實,你的執行案件會移交其他執行法官盡快執行的。
超過申請執行的期限可以申請法院執行,雖然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但如果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不同意執行,法院會裁定不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當你的執行時效超過兩年后,或當你接到執行通知后,應當仔細認真應對,必要時咨詢或聘請律師,因為超過兩年后申請強制執行其實還有很多種結果。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從本條文來理解,申請執行的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而非除斥期間。而且該條明確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的概念,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申請執行時效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范圍,與訴訟時效制度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范圍應該屬于同樣的權利范圍。這一權利范圍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時效抗辯。如果案件當事人沒有自己提出時效抗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是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的,也不能對時效抗辯進行釋明的,在法律上時效抗辯視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假如在案件的審理或執行當中,當事人沒有提出這一抗辯,法律即視為當事人自己放棄這一權利。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