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揭發他人能從輕處理嗎_有立功表現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嗎?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表現,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較多的一般罪行,經查證屬實的;
2、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得以破獲其他案件的;
3、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陳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有主動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于刑法的相關內容。
首先,近幾年來,我國開展掃黑除惡行動,打擊黑惡勢力是我國公檢法機關的重點工作之一,所以涉黑案件改判或減刑的難度很大。
其次,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根據該規定,涉黑案件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三種刑罰,不同的情形將根據犯罪情況進行判斷。
再次,關于改判的問題,只有在相關罪行不符合涉黑罪名,構成其他罪名時,方可存在改判的情形。
最后,關于減刑的問題,根據《刑罰》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即,只要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也是可以適當減刑的。
總之,對于涉黑案件來說,若其行為涉及其他犯罪,如故意殺人罪等時其所受懲罰將會依據《刑法》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其懲處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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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一、立功:是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二、法律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好人不敢說,起碼做了一件好事,也許是發泄自己的私憤,也許是為了自己豎個梯子,總之立功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