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辦_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辦?
特邀律師
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只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
不再糾結土地年限,100m襯交約1560元即可續期,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了!不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
年產權,關于補交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就是100m的房子只需要補費1560元。
現在不用糾結40年、50年和70年的產品,商業產權
產權到期后兩種結果!
1、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
繼續使用;
2、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3倍!
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那天開始計算。 假設開發商是2000年交的土地出讓金,業主2010年出售該房,那么該房產還剩60年使用權。 房改房:由于房改房建設時,未曾繳納土地出讓金,因此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房改房的使用年限,一般以房產證的發證日期或測繪表的測繪日期為起始時間,用70年減去已發生的年限,就是剩余的產權年限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1,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您應當提前一年向國土資源局申請繼續使用,經批準后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房子還是自己的。
2,《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法律沒有對費用的交納作出規定。
3,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準準于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
4,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未明確規定土地延期地價計算方式。
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的概念,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到期后在政府批準的前提下,作為業主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使用土地。
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7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通常,一般的商品房住宅為70年產權,那么到期之后怎么辦?
首先要清楚,70年產權的計算是從開發商拿地開始起計,不是從你買房或拿到房產證那一刻開始算的。
假設張三和鐵蛋今年買房,但張三買的項目是2016年拿地,而鐵蛋買的則是2008年拿地然后捂地直到近幾年才開發,那么張三的商品房剩余產權年限是68年,鐵蛋的是60年。
其次要清楚,70年產權年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年限,而我們對房屋的使用權是永久的。
那我們的房子產權年限到期后該怎么處理?
最早最明確的法律條文是在2007年《物權法》中,規定:產權年限到期后可以續期。
而2018年的出臺的民法典草案做了更清晰的規定:產權年限到期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減免會另有規定。
也就是這一次進一步明確了怎么續期,續期需分別繳納一定的費用和免費續期,具體再根據后期的法律完善。
所以,未來你可能會面臨兩種情況:
1、房子土地使用期滿了,產權自動進行續期,根據當時的情況免繳或者繳納一定的續期費用,而且費用應該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一個合理費用。
2、產權還未到期,但是房子已經不能住了,以目前的房子建筑質量來說,基本差不多都只能住50年。 房子不能住了,當然就必須要拆遷啦,拆遷那就按照具體情況賠償一定的拆遷補貼。
而較早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
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塊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
簡而言之就是,購買擁有產權的商品房,購買人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應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應隨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續下來。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如果70年的年限到期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并且物權法第149條也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我國關于續期的費用問題并沒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