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有上限嗎_公司辭退員工賠償金有上限嗎?
特邀律師


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沒有上限。具體如下:
注意!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有區別的哦!
一、2倍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滿足以上兩個要件:A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解除屬于違反本法。
那么違反本法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知,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二、1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以上條款,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幾款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若是違反本法解除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倍,這是沒有年限的,只有員工個人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過12年。
工資越高,拿到經濟補償金的金額還真就不一定會高。
為什么這么說呢,這是有依據的。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一個月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被辭退當月往前倒推十二個月所有工資的平均數,從這個角度來看,員工過往十二個月工資越高,那么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確實會越高。
但是,還有例外。
這個例外就是,當員工過往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數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時候,那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標準只能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來賠付,并且賠付的最長年限是十二年。
舉例來說,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是18000元,被辭退的員工A和B,過往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20000元和25000元,因為都高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所以員工A和B的經濟補償金月標準只能是18000元。
雖然員工B比員工A的工資高,但是他們最后拿到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也還是一樣的。
另外一個方面,經濟補償金與工作年限是相關的,年限越高,賠付的倍數也就越高。
一個工資高的人,可能因為超過了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導致最高年限只能賠付12年,而一個工資稍低但沒有達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的,卻可以因為工作了20年就可以賠付20倍的月經濟補償金,最終算下來的經濟補償金總額可能會高于工資高的人。
這就是為什么說工資高,不一定經濟補償金就一定高的原因。
你在實際工作中碰到過這樣的情況嗎?歡迎在評論里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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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十年以上員工,勞動法沒有特別的規定,能不能辭退以及能拿多少賠償要看辭退的原因。
1、公司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合法理由,無故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即平常說的2N。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是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則按照社平工資三倍計算且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最多支付12個月,即雙封頂原則)。
例如,員工在公司工作13.6年,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1萬,且1萬沒有高于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那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14*1萬*2=28萬。
2、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情況(包括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了不能繼續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公司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平常說的N。
無過失性辭退情形下,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即所謂的+1。
另外,如果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公司不能以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和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否則也屬于違法,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3、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例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訂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職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公司合法辭退員工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按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自行辭職是沒有補償的。現在是公司方面的原因要解除與你的合同,應該是公司給你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然后你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你自己打辭職報告,按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等于是你自行放棄了權利,單位有權不給你經濟補償。
按你的工作年限,單位與你解除合同的,應補償1個月工資。
謝邀!
要先看辭退理由,如果是過失性解除,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況的,就算是無固定期合同職工,解除都沒有補償。如果屬于《勞動合同法》其他企業可以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企業都要支付經濟補償,有些情況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通知不足的待通知金。如果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可以解除的情況,那么就有可能是違法解除,題主可以主張經濟賠償,即經濟補償的雙倍。
經濟補償是有上限和封頂的。經濟補償的基數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基數上限是地方平均工資3倍,達到上限的12個月封頂,沒達到上限的,沒有封頂。
題主要說明具體辭退情況,才能給你更具體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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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答
從題主補充的說明,不屬于法定企業可以辭退的情況,如果題主有辭退證明,可以考慮和企業協商解除,最低補償標準是經濟補償,題主工作12年可得12個月或12.5個月補償。協商可免仲裁折騰,值得考慮。如果協商不成,只能申請仲裁,主張企業違法解除和經濟賠償。仲裁需要有勞動關系證明和辭退證明,前者是指: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單、銀行流水、考勤記錄等。
經濟補償是按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一個月,滿半年一個月,不滿半年本個月。題主說工作12年,假設是12年多一天,都要支付12.5個月補償。至于會不會遇上12個月封頂,就要看你的平均工資是否高于地平3倍。
一,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事實和理由,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四,因此,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后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如果不是因為你嚴重違法違紀(嚴重違法違紀沒有補償),公司合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一個半月本人工資即4500.00元;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你賠償金為1.5個月X2X3000.00共9000.00元。民安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