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法律效益嗎_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
特邀律師
可以打欠條?;橐龇ㄋ痉ń忉專ㄈ┑谑鶙l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之間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兩點確定: 第一,是否為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該約定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原則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欠條在不違反上述兩條內容時具有法律約束力,屬于夫妻雙方對婚姻財產的約定?!痘橐龇ā返谑艞l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為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共有的,如果這筆錢是你父母的,你最好是讓他給你父母打個欠條。
但是有一點,如果只是簡單的寫借條的話,這筆錢就成了你們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你也必須承擔一半。所以,如果他給你父母寫借條,最好寫明該筆錢是他個人所借,而且借這筆錢并不是用于你們夫妻共同生活的。第一,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進行借貸。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民事行為遵循法不禁止既自由原則,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該行為就可實施。
第二,但并非所有的夫妻借貸都會得到認可。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但是基于我國傳統理念的影響,現實中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也是少數。如果沒有進行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規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又是共同生活,則將出現財產混同或債務混同。
所以在對于夫妻之間的借貸進行審查時,必須審查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的用途。
1、如果夫妻進行借貸的款項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則彼此間的相互借貸就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
2、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那么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謝邀,夫妻婚內產生的借貸關系,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且有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在婚內對于債權債務做出了約定。而且目前根據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所以本案當中的借條應當合法有效。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間就借貸關系達成借貸合意。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夫妻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需要結合出借人提供的出具以及轉賬流水來予以證明。
而且《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p>
據此在夫妻對于雙方債權債務做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該筆債務合法有效。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