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死亡賠償標準_因工死亡,如何賠償?
特邀律師


在工作崗位猝死屬于因工,賠償金要在100萬左右,非工作期間賠償標準在只能得到死亡賠償金。
一、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職工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范圍: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總和不超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6年標準: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785020元。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因工死亡補償待遇的規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養親屬每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30%發放撫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為醉酒、吸毒、自殺、違法犯罪或者因為個人恩怨被人殺害,屬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違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所在省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