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被告地址怎么起訴_不知道被告住址如何起訴?
特邀律師


1、不知道被告的地址,法院是不會給立案受理的。因為法院無法確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無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起訴前不知道被告的具體住址的,可以委托律師到公安機關查詢被告的戶籍登記住址。
如果被告不在戶籍所在地,您可以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公民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打官司被告找不到,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后缺席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如果被告是企業法人,提供工商資料證明他的住所,如果是被告是自然人,提供他的戶籍地址或者經常居住地址。
這樣法院就能送達起訴書副本給被告,也能通知被告來開庭了。如果沒有被告的地址,法院要么不受理,要么裁定駁回起訴。對于民事訴訟,首先要區分案件性質來確定應到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原告起訴時,應當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要到被告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