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時間_前期物業服務業主何時終止?
特邀律師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一般物業公司為了長時間接管小區都會簽訂長時間的協議(終止合同只能成立業主委員會),還有一種就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兩年,后期重新簽訂,這種情況基本上沒有。
建設單位在和其選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可以約定服務期限,但該期限不能限制合同的具體履行。也就是說,即使合同期限未滿,小區業主入住后成立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決議選聘新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終止,業主也不會因提前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承擔責任。
這是本人提了好幾次建議,依然未被采納的物業問題死結之一,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翻看本人以前的回答,今天再重復一遍。
物權法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建設部的指導規則第二條規定,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第七條規定,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各地方的指導規則規定,首次業主大會,要選舉業主委員會,并予以備案。
三個政策,完美的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捆綁到了一起。
他們真的必須在一起嗎?
如果是一個業主專有的寫字樓,產權人自己做主,就不應該稱之為業主大會了吧。
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業主,是不是應該協商管理事項及義務承擔(表決),協商后是不是應該有某種形式證明協商的結果?可以是業主大會印章,也可以是所有產權人簽字或蓋章。
這種情況下,沒人說要設立業主大會,也沒有所謂的業委會,但他們協商的結果,卻是業主大會決議。
而住宅小區,則必須要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才能行使解聘物業的權利。把解聘物業變得如此困難,才是物業亂象的根源問題之一。
住宅小區不應該像上述的協商一樣嗎?或者以某種形式(業主大會印章)證明其協商結果,或者雙過半業主簽字同意。這些是客觀存在的,為什么還需要有設立的程序,以及選舉業委會的附加條件呢?
業主大會的權力,一不小心被法規剝奪了。
本人曾在某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中提出,應明確業主大會的客觀存在。開發商一旦進行小產權分割,就應該刻制業主大會印章,交給屬地政府或社區代管。
任何時候,無論小區是否成立業委會,只要滿足20%業主提議,即可在社區監督和協助下,召開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如果這樣,那些不稱職的物業公司,隨時可以解聘,物業服務還會有這么多矛盾嗎?
可惜,本人的意見未被采納,業主大會依然需要設立,依然被捆綁了業主委員會。
業主想解聘物業公司卻困難重重,這種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了,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前景真的不樂觀!!
前期物業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
一、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
二、前期物業服務期限雖未屆滿,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謝邀,已經使用10年了,沒點感情呀,已經磨合很好了,有必須要換的理由么?如果真的太不滿意了,他們自身又不愿改變,進步,那么就不要客氣克了。走法律程序,不過我個人建議業委會先和物業談談,必競談好了就不必拖下去了,你也知道,這種事走法律程序就一個字拖,拖,拖,拖很久不一定有結果。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這就是前期物業服務的期限。而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通常為三至五年,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后可以續約。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是開發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的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內容包括,物業服務的范圍、物業服務的項目、物業服務的質量、物業管理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房的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雙方糾紛的處理辦法等內容。《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就是為了保障業主入住之后小區物業共有附屬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的維修、維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保證小區業主入住之后,能夠有一個干凈、整潔、優美、安全、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在小區業主入住率達到50%,或首位業主入住小區滿兩年。小區業主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在小區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當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這時小區全體業主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小區業主規約》進入了業主民主自治管理的階段。也就是提問者所說的后期業主自治管理階段。
無論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還是成立業主大會以后的業主民主自治管理階段。全體業主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自治管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物業管理條例》前期 第二十六條 明確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時間點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本案例適用的就是這一情況,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并不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約束。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