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遲到扣工資規定_勞動法問題,遲到扣工資是否合法?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員工上班遲到或早退,用人單位有權扣工資嗎?需要注意什么?”的問題,我的回答是: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顯然,只要用人單位制定了遵守勞動紀律的具體規章制度,規定了包括遲到、早退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罰標準,并且規章制度在員工手冊、公司網站、公告欄等進行了公開告知,則用人單位完全有權利對員工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包括遲到、早退的行為,按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罰(包括扣工資)。
當然,處罰的標準各個用人單位不盡相同,有些用人單位可能比較人性化些,象我們單位是規定遲到十分鐘以內不算遲到,遲到十分鐘至半小時每次扣20元,超過半小時以上扣半天工資。有些嚴格的單位遲到一分鐘就要扣工資。如果你覺得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規定過于嚴訶,可以向單位的工會反映,由工會向行政提出將規章制度修改為更符合實際,更人性化些。
二、關于要注意什么的問題,我的建議是:
1、提高自己遵守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嚴格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針對的每一個人,人人都有遵守規章制度的責任和義務。
2、妥善安排好自己的作息時間,早睡早起,盡可能提早上班,要對正常上班途中可能遇到的堵車等異常情況有所預計,踩著準點上班往往會因稍稍的堵車或紅燈,就造成遲到。同時,避免早退。
3、確實因突發事件造成遲到或需要早退時 ,應及時按規定向領導請假,這也是職場中對領導起碼的尊重。
4、因遲到早退被單位按制度規定扣工資,是自己未能遵守勞動紀律的過錯,應當接受處罰。并且要避免一而再,再而三的被處罰,形成單位的“老油條”!遲到早退雖是小事情,但經常性的遲到早退可能會成為被冠以不遵守紀律頭閑的大事情!要避免這種小兒科的毛病,造成對自己的職業生涯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總結:遲到早退被用人單位扣工資,只要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程序符合規定,是合法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個人在職場中應合理安排好時間,避免遲到早退。經常性的遲到早退,也會影響個人的職業生涯發展!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感謝關注!共同探討!
遲到扣工資是否合法。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主要依據如下: 遲到,屬于缺勤,只是缺勤的時間較短,遲到的時間沒有勞動,不發給報酬符合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到,因為遲到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損失。 對遲到工資的具體扣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制度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中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且經過公示,內容合法。
上班遲到一分鐘,扣半天工資,應該是無所謂的!我在工廠上班40多年,從未遲到過和早退。
這個問題一定要嚴肅認真的處理,因為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則是會引發極大的負面影響。我也是吃過這個問題虧的人,所以就談一下這個問題為什么要如此重視。
從遲到員工個人的角度而言,如果上班遲到幾十秒就受到處罰實在令人氣憤,就遲到這么一會兒反正又沒有耽誤什么事,然后就受到如此“沒有人情味”的處罰,這種公司和制度實在太差勁了,真的不相干了。
但是從未遲到員工的角度而言,遲到一秒也是遲到啊,我這么遵紀守法又沒有什么獎勵,別人遲到也沒有什么處罰,我干嘛每天繃緊神經準時來上班,如果這樣子遲到不受處罰的話,明天我也遲到一會兒,反正沒事。
從管理者的角度而言,如果處罰遲到的人會破壞關系,如果不處罰的話又難以服眾,老板那邊也不好說話,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隨機應變吧,反正經常遲到者幾個家伙是記住了,萬一出事就拿他們頂著。
從老板的角度而言,公司的制度標準被人破壞了,現在連內部都管不好,怎么讓我放心去擴展市場搞好外部的事情!
其實站在不同的角度所看到的問題性質完全不同,說不要處罰的絕對是員工占多,因為看到的是個人利益,越往上走越是要求進行處罰,因為看到的是公司整體的利益。其實這也就是員工與老板經常產生矛盾的原因。
在員工眼里遲到處罰就是罰自己的錢,在老板的眼里遲到就是公然違抗公司制度,至于要不要處罰關鍵還在于這個公司的企業文化。
如果是像華為那種軍隊企業文化,準時上班是底線制度,哪怕你加班到凌晨三四點也要準時上班,遲到一秒就是觸犯底線必定重罰。但是像谷歌那種互聯網輕松辦公式企業文化,對于這種遲到幾十秒的事情就不會進行什么處罰。
從我個人角度而言,我是將遲到早退作為公司底線制度,觸犯就是在公然抵抗公司的忍耐底線,并且在招人應聘時就公開說明了,這是絕對不會容忍、不能觸犯。一直到現在一切都很好啊,并沒有出現員工抵制問題,大家都很認同這個。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