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有哪些法律特征_格式條款的特點?
特邀律師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
2、格式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
3、以書面明示為原則。
4、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在經濟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就格式條款進行協商的可能性。
格式條款是什么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對格式條款的定義,所謂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特征如下:1、條款被預先擬定。合同法上的條款含義廣闊,不僅指具體的某一條款,也指某一類條款或者整個協議,既指合同明確約定的條款,也指未約定在合同內,但是應當為合同組成部分的條款,比如店家的告示、權利義務明確的廣告等。跟一般合同條款不同,格式條款在交易前,就預先擬定好了。2、條款被重復使用。格式條款適用對象具有廣泛性,適用時間具有持久性。格式條款可適用于不特定的多數人,對一段時間內的交易統一使用,跟一事一議、一人一議的普通合同條款有明顯區別。使用格式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節省交易成本。3、未與對方事先協商。這是格式條款的根本特征。格式條款的相對方,要么接受該條款,要么拒絕(take it or leave it)。跟普通合同條款相區別的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不允許另一方修改該條款。[1]格式條款的這些特征,反映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實質上處于優勢地位,在議價能力上處于強勢地位,與之相對應的是,接受格式條款的一方,實質上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判斷是否構成格式條款,除了上面這些特征,也應該從雙方地位是否平等角度出發,綜合判斷有關合同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的格式條款,而不能機械適用法律。此外,是否構成不公平的格式條款,要綜合所有合同條款、合同簽訂背景來認定,而不應該單獨根據某一個或者某一類條款單獨認定。比如通訊合同中的靚號條款,消費者如選擇靚號,但必須接受超過一般號碼的電話費用,這個格式條款是否不公平?個人認為要綜合當事人締約意思、可選擇余地、號碼是否是真靚號、電信資費是否明顯過高等綜合認定該格式條款效力。格式條款是個偉大的發明,同時也是柄雙刃劍。一方面,它降低了交易成本,促進了交易的發達,為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便捷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另一方面,由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處于強勢地位,其極可能濫用格式條款,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格式條款效力如何格式條款一般有效。格式條款是合法的締約方式,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新近立法和司法趨勢,合同有效是原則,無效是例外。在例外情況下,格式條款可能無效。由于格式條款有可能對接受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公平,法律對格式條款的效力有特殊規定,目的是實現實質公平。普通合同條款的效力判定規則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民法總則中關于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規定等。除這些規定外,格式條款的生效還要遵守《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如果構成免責條款的,還要遵循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判斷規則。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條款的效力判斷,還要遵循《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第十條,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如果同時具有第四十條規定的免責條款情形,該格式條款無效。第九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根據上述規定,格式條款絕對無效的情形有:1、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情形;3、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4、格式條款提供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2]此外,格式條款還有相對無效情形:比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的特殊規定法律對格式條款的特殊規定:1、提示說明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格式條款都需要提供者進行提示、說明,需要說明的僅是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但也有人認為,所有格式條款都需要提供者提示、說明。[3]同時需要說明的是,違反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提示、說明義務,僅是該條款不生效,而不是無效,也不是整個合同無效。雖然不生效和無效的法律后果差不多,但仍有細微區別。因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有損失的,要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提示、說明的方式,法律僅規定“合理”兩字。究竟什么叫合理,由于使用格式條款的場合千差萬別,并沒有一概而論、精準的定義。《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合理的方式”進行了細化,即“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合、字體等特別標識”,同時規定盡到合理提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在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盡管如此,對于什么方式提示、說明視為合理,實踐中仍有爭議。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有的人認為,只要對格式條款進行加黑、加粗,或者標識特殊顯眼顏色,或者使用下劃線方式,或者通過對方當事人書面聲明已閱讀并了解格式條款的方式,都視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盡到了合理提示、說明義務。但對于網絡格式條款,何種方式視為合理提示、說明,相對于傳統書面合同,還有很大爭議,即使網絡格式條款已經進行加粗、加黑或下劃線,法院也可能不認可網站已經盡到合理提示、說明義務。比如有的法院認為,網絡格式合同條款即使加黑,但因存在大量的加黑條款,不足以引起消費者合理注意,應認定為未盡到合理提請義務。[4]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是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未盡合理提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 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有明顯區別,區別在于后者規定了兩種效力情形,一種可撤銷,一種無效,而《保險法》則規定不生效。從效力規則來說,《保險法》的要求更嚴格,不論是否構成免責條款,一律不生效。其目的是保護弱勢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是保險格式條款,根據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應當優先適用《保險法》的規定。對于網絡格式條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規定一些特殊要求。但由于該規定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對格式條款效力無影響,但可作為行政處罰和消費者維權依據。《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發布_部門新聞_新聞_中國政府網2、特殊的解釋規則。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有特殊的解釋規則,即能夠按照通常理解解釋的按照通常理解解釋,按照通常理解解釋,會發生歧義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謂通常理解,是指一般人的理解,也可稱之為字面含義。這一解釋規則也是為了兼顧實質公平。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3、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該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果一份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兩者之間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那么應該采用非格式條款。因為相較于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更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更公平公正。常見的無效格式條款目前已經被法院裁判無效的格式條款有:1、加粗加黑的網絡合同管轄條款。具體可以參見上面提到的案例。不過這個案子細思恐極,如果說管轄條款混在其他加黑的條款里,無法使消費者注意。那按照這個邏輯,其他條款也混在管轄條款里,黑乎乎的一片,也無法使消費者注意。那就是說都無效了?2、預付式消費中余額不退的格式條款。消費者預付了所有費用,即使對商家服務效果不滿意也不能退款的約定顯失公平,該格式條款因此無效。[5]3、未提請被保險人注意的次日零時生效的保險格式條款。[6]法院認為保險期限從購買保險的次日零時生效格式條款,保險人未做合理提示、說明的,對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供用水合同中違約金比例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息標準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因此無效。[7]5、互聯網訂票平臺就機票價格等作出與航空公司直銷機票明顯不同的約定的格式條款。如果消費者事先不知道兩種購票方式的差異,并且未獲得有利交易條件的應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6、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不當限制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如果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不當限制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違背公平自愿原則的,無效。[8]7、免除開發商按時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義務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8、快遞合同中對保價貨物滅失按保價金額賠償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如承運方未盡到合理提示、說明義務,托運人可以申請撤銷。[9]9、車損險按事故比例賠付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所確立的賠償責任,排除了對方獲得全額理賠的主要權利因此無效。[10]10、限定被保險人患病時治療方式的格式條款。該條款違背醫療規律,也違背合同簽訂目的,因此無效。[11]11、高速公路通行卡上的持卡須知格式條款。該條款規定如通行卡遺失、損壞按最遠路程收費,加重對方責任,因此無效。[12]待續延伸閱讀:以格式條款排除格式條款規則適用的效力如何看待因會員看《慶余年》仍需付費,一律師起訴愛奇藝「超前點播」?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大明與小花公司簽訂美容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為半年,服務費用五萬元為一次性全部預交后逐次計扣。小花公司提供的協議有一條格式條款是這樣的:如甲(大明)單方放棄服務,余款不退(并注明該條款不得更改)。協議簽訂后,大明依約繳納了五萬元并接受了幾次服務,實際計扣費用8000元,大明感覺效果并不明顯,于是單方放棄服務并要求小花公司退款,小花公司不同意。后雙方訴至法院:一、大明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法院是否支持?二、小花公司主張大明單方放棄服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是否支持? 個人觀點:第一,大明主張該條款無效,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例中,小花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限制了大明解除協議后申請相關退款的權利,該條款無效。假設大明是主張該協議無效呢,法院是否支持?根據《民法總則》1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該協議除此條款外,其他部分仍有效。第二,本案例中的協議有點類似于民法中的承攬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68、410條的規定,定作人、委托人或受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是一方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例中,大明如因單方解除協議而給小花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小花公司的損失。這里所說的賠償損失責任,不是指余款不退,而是小花公司為了大明的服務所做的準備,所投入的合理成本,這部分損失大明應承擔。 補充:有觀點認為,本案例中的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說明大明愿意接受條款,后不能主張其無效。我個人認為:首先該協議是格式條款,也就是說,小花公司事先準備好的模版,雙方并沒有就條款進行過協商,大明沒有提出修改的余地,其次大明簽訂該條款是建立在認可小花公司的服務基礎上,但實際履行中并未達到大明預期目標,最后大明針對余下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主張權利,并沒有侵害小花公司的權益,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