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格式條款_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格式條款不一定是霸王條款,而霸王條款往往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合法的合同形式,霸王條款不合法。《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先說說你的遭遇
常見的合同有許多,這種問題可不好回答,比如說購銷合同,借款合同,贈予合同以及去移動,聯通或者電信開通某些業務時的協議。等等,有些合同對方是不允許改動的,屬于格式條款,有的合同可以根據雙方協商來進行起草,要看你自己在合同中,是處于哪一方,你自己應該考慮到雙方權利義務以及有可能出現違約時的責任承擔,還有管轄法院
你好:
根據i(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1、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
1、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